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政府文件>2017年>宜府发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31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旅游服务业发展三升级工作部署,着眼建设美丽宜春奋斗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2020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残疾人融合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给予医疗救助。

(二)落实好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从2017年起,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和上网等补贴政策。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三)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面落实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险金。获得低保的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县(市、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住院押金和挂号费,及时给予救治。对参保残疾人享受医保后自付费用仍难以负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落实好灵活就业的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手功能评定、小儿行为听力测试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求,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通过移民搬迁或危房改造等项目予以保障,对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按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全市现有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率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率先招录、招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探索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全市各级残联机关必须要有一名残疾人干部。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每安排1名盲人、重度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到2020年,市、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个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从每年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按照不低10%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为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安排1名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残疾人网络就业。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创业就业、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和扶助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县(市、区)政府要大力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服务目录,对福利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培训基地要面向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吸纳残疾人创业者,优先为其提供孵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进一步加大盲人按摩的扶持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诊所。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安排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贯彻落实《宜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2011—2020年)实施办法》,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开展党建+助残扶贫百千万工程,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中将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并将扶持质量列为重点考核指标。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种养基地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有计划地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以资金直接入户的形式进行扶持。积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统筹扶贫、农业、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培训资源,按市场需求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开展专项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的实用增收技术。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落实国家预防行动计划,制定县(市、区)残疾预防实施方案,将残疾预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加强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残疾儿童诊疗项目目录,将各类残疾儿童诊断、治疗等内容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06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补助,给予71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将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及植入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经费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制定惠民、便民、关爱等医疗服务措施,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加强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按照《宜春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目标管理办法》,抓好儿童康复机构的考核评估。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巡回流动服务。加快市残疾人辅具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步伐,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镇(村、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推进县(市、区)建设示范性康复站。

(二)努力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国家、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高中部。建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远程教学及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到2017年全市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要安排5%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在普惠性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大学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惠基础上,各级财政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给予生活补助。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拒收残疾人学生,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在全市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稳定康复教师队伍,选拔优秀人员进入教师队伍,为签订合同三年以上的康复教师购买社保给予补助。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对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随班就读和特教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政策待遇。

(四)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各建一个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市、县(市、区)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五)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完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指导的基本条件。加强残疾人托养和就业服务设施机构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开通12385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六)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力度,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发布重要信息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全部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全部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至少设置1处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

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残疾人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信息的对接机制,引导企业、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鼓励和培育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支持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筹集资金,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做大做强中华助残网志愿服务品牌,广泛开展政策扶贫、康复扶贫、就业扶贫、结对扶贫、善行扶贫。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依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健全市、县、乡、村志愿助残服务队伍,加强助残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贯彻落实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四)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以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护理及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逐步推进助残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信息,完善相关规范化流程。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保障机制,逐步稳定资金来源和规模,完善保障方法和监管机制。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增加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县(市、区)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抓好综合协调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其中市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4%,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持助残法律顾问制度,使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全市统一的“12385”维权热线连接的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作用,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评选内容,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奔小康,共圆中国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