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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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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126

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的实施意见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全面小康的总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江西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坚持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以及市第四次党代会战略部署。按照城乡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要求,坚持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坚持收入提高与结构优化并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按照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全面小康的总要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民生幸福指数。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提前两年实现翻番。到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预计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以上。

三、工作举措

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实施农民增收、抓好就业、创业增收、工资增长、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社会帮扶等重点举措,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一)农民增收。把农民增收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点,通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措施,实现农民增收。(牵头单位: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旅发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经营性收入。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大力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着力把示范园区建设成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展示基地。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在抓好粮食、畜禽、毛竹等传统产业的同时,突出抓好绿色有机、富硒、油茶、肉牛、中药材、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农业生产化服务,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服务形式,通过规模服务化带动产业规模化,创造农业新型业态。

2.帮助农村劳动力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推进各类园区二、三产业发展,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增强本市本地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建立健全农民务工指导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为农民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合法权益。

3.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增加财产性收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林权、水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改革,进一步拓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运用,鼓励其有序进入市场,促进农村要素流动。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积极探索赋予农民房屋完整产权,使农民在房屋出售、出租、抵押、继承等流转中增加财产性收入。依法完善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土地流转租金收入。

4.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增加农民补助性收入。谋划包装好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积极筹措基金,市县两级财政加大对高效农业、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坚决落实国家各种补贴政策和激励政策。

5.加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为农服务型、异地发展型、休闲观光型和农地租赁型的村级集体经济,对村域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项目,以及能人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予以扶持和奖励。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盈余分配、内部积累、成员优先用工和风险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成员的分红比例。

(二)抓好就业。发挥就业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中的基础性作用,每年新增城镇就业4.7万人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6万人以上,培训城乡劳动者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城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做好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安置工作。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就业质量。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统计制度,探索就业应急预警机制。

7.大力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城市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定位,做强做大中心城,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增强城市吸纳新增就业的能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实现城乡人口一元化管理,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初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保障农民工拥有与城市居民完全同等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推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转移就业,确保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55%

8.实施七大激励计划。一是技能人才激励计划。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培养高水平工匠队伍,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二是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三是科研人员激励计划。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四是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创收致富。五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推动经济增长、就业增加、效益提升、职工增收实现良性互动。六是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完善工资制度,健全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差别化激励办法,建立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同步完善相关人员激励机制。七是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9.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就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重点帮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双困高校毕业生等困难人群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政策,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等困难人群就业。完善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0.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规范的公共服务就业体系,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三)创业增收。坚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关键举措,全力支持本土人才大胆创业、在外宜商回归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力争年增1.2万人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农工部、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搭建创业平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创新园区,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

12.突出抓好创业服务。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鼓励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政策、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推动全民自主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范围。各地要设立绿色通道,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

13.落实全民创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创业贷款政策,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倾斜。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

14.强化创业资金支持。以建立创业资金支持体系为重点,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领域,着力形成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运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贴息贷款。

(四)工资增长。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完善工资决定、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国土局、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物价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60%确定。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导向作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长幅度。

16.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完善企业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机制。建立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推行工程款支付与劳务工资发放相挂钩制度。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17.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增长。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规范政府性奖励、通信费、交通费补贴办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特殊津贴标准。全面落实县及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评价机制,逐步提高适应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水平。

18.调整完善改革性补贴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县市区,要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为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五)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增强统筹协调能力,推动城乡、区域、行业社会保障衔接,提高居民收入的含金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在巩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规定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非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

2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医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21.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不低于全省平均调整增幅的标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与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2.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加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19年实现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3张。加快建立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度。

23.完善困难群体助学扶困机制。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让有上学意愿的盲、聋、哑、智力落后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接受免费的、适合需要的义务教育。

24.加大城乡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城镇常住人口20%的比例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完善补助政策。

(六)财政支持。完善财政体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民生支出,增强基层保障能力,扎实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健全民生支出保障机制。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使新增财力进一步向民生倾斜,集中财力促发展、保民生,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财政投入力度。

26.增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适当增强市级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倾斜,促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27.着力稳定物价。确保物价在正常范围内波动运行。积极推进菜篮子工程,大力扶助中心城区蔬菜和养殖业基地生产,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城区低保户物价补助。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影响。

28.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政策,部门执收执罚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

(七)社会帮扶。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综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化大帮扶格局,加大帮扶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国家、省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大扶贫思路,坚持整体推进与区域攻坚相结合,坚持救济扶贫与开发扶贫相结合。实施十大扶贫工程,确保2018年全市现行标准下14.95万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全部摘帽退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30.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救助体系,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根据物价上涨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稳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完善农村精准扶贫机制和脱贫考核机制。加大对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等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救急和帮扶力度。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鼓励依法依规多渠道安置孤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制度。

31.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有条件的县市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对城乡居民家庭因灾因病和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助和扶贫济困,对捐赠款项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收入问题,切实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实施,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配套政策。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推进方案,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形成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强化目标考核。各地各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调度,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城乡居民收支统计和评价体系,把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实施情况纳入各地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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