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11月8日召开的宜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9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协调。
八、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离宜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之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谈心和沟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增进了解和信任,相互关心、相互支持。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全市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全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承办。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及市财政对外借款,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工作,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释疑解惑,稳定社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再由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市长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控制数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秘书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提倡开短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七、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随意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其他负责人代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秘书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涉及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十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督查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全市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离开宜春,应事先报告市长,并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宜春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市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地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市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重大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等事项;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七)接待省内外副厅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国家部委重要来客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
(八)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九)依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信息,须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党性修养,增强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市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市长为市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组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列席。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适当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市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在认真参加市委中心组组织的理论学习同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集体学习,可适时邀请专家授课。集体学习时,中心组成员要安排好工作,原则上不得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须向组长请假。
七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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