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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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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承接14项,取消147项,下放10项,暂停实施11项,调整212项,补录92项。

各地、各部门要扎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在宜春政务网和部门网站公布对取消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要全面到位,不得截留对暂停实施的,今后如确需恢复,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承接调整补录的,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4项)

2.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47项)

3.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0项)

4.暂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1项)

5.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12项)

6.补录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2项)

2018年8月20日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4项).doc

2.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47项).doc

3.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0项).doc

4.暂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doc

5.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12项).doc

6.补录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2项).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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