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春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精神,积极推进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实现“园内事园内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赋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原则
(一)应放尽放。充分考虑宜春经开区、宜春丰城高新区实际需求,扩大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突出把市场准入和投资报建两个领域审批事项赋予开发区行使,着力解决企业办事在市直部门和开发区之间来回跑问题。
(二)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宜春经开区、宜春丰城高新区承接能力,把部门能够赋权、开发区又有承接能力的事项赋权到位,确实不具备赋权条件的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提供上门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予赋权。
(三)权责一致。宜春经开区、宜春丰城高新区依法享有赋权清单相关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二、赋权方式
采取“直接审批、分支机构、直报”三种方式。
(一)赋权直接审批事项。由市政府集中赋予宜春经开区、宜春丰城高新区行使,并由开发区所属行政审批部门具体承担审批职责。
(二)赋权分支机构审批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赋予其驻开发区分支机构行使,鉴于市直有关部门未在丰城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所赋权事项委托丰城市直相关部门驻高新区分支机构行使,并集中进驻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
(三)赋权直报事项。由宜春经开区、宜春丰城高新区受理、审核后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
三、监管责任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部门职能变化,结合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直接赋权事项,采取“一事项、一协议”的办法,由赋权部门、承接部门和审改部门签订协议书,科学合理界定职权和责任,促进承接主体依法审批、依法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赋权承接。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清单,认真做好相关权力事项的下放、委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核、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下放到位。宜春经开区、宜春丰城高新区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发区权责清单,开展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
(二)编制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依法赋予省级开发区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开发区行政服务效能。各县(市、区)制定的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于2018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附件: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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