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7〕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
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建设绿色生态宜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建设绿色生态宜春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 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
若干实施意见》 建设绿色生态宜春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切实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在集约利用资源中求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谋崛起,运用系统工程方法,推进绿色生态宜春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倡导生态文明,提升宜春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实现双赢。坚定不移地实施“三个坚决不搞”的原则,即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的项目坚决不搞。一以贯之地强化“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等理念,突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在发展中加强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做到生态环境景观好,生态环境质量好,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效果好,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坚持科学定位,规划先行。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完善科学的发展规划,作为保护、整治、建设的基本依据。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内容。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加大投入,强化监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机制。
3、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七条主要河流水质监测断面I-III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县以上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森林覆盖率达56.83%,中心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 45%、绿地率达3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县(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村镇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建立机构健全、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通过若干年的不懈努力,做到“五个零排放”,即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主要河流干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工业园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市中心城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使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生态环境建设达到“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的目标,为建设绿色生态宜春作出积极贡献。
二、继续加强水环境保护,营建一流的水质
4、加大水体保护力度。坚持实施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制度,对流经全市各县(市、区)的主要河流交界断面、各县(市、区)的主要饮用水源地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抓紧编制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尤其是要制定完善江河、湖泊及其岸线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规范建设行为。建设生态河滨(湖滨)带,在主要河道和距岸线或堤防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除桥梁、码头和必要设施外的建筑物;距岸线或堤防50—200米范围为控制建设带,严禁建设化工、冶炼、造纸、制革、电镀、印染等企业。加强江河生态环境保护,严禁擅自围垦、填堵河道及湖泊,杜绝随意占用河道、湖泊岸线及滩地。加强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强化江河源头保护区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稳定、高质量的上游来水。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2007年,各地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实现污水“零排放”。严禁向水库、湖泊等水域投放化肥、微生物肥料、畜禽粪便等污染水源的行为。在重点江河、湖泊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配套建设船舶污染治理设施,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不得直接向江河排放。
5、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加强赣江、锦江等七条主要河流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造纸、酿造、医疗等水污染重点企业单位的环境监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造纸、酿造等水污染重点企业一律停产整改。严禁生活垃圾、规模化养殖污染物、工业废渣沿河岸及向水体倾倒,严禁超标工业废水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严禁医疗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十一五”期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实现上、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统筹流域水资源分配,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制止地下水无序开发,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
6、加强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限期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十一五”期间,全面淘汰或关闭生产能力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小造纸、小化工、小纺织、小印染、小酿造、小冶炼等企业和生产装置。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禁止建设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项目。强化工业废水全面达标排放,对重点污染源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开展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专项行动,各地工业园区要加快工业园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步伐,2008年完成宜春经济开发区和丰城市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2009年完成樟树市、高安市、上高县、第一足球网、奉新县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完成剩余的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通过连续三年开展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到“十一五”末,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7、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步建设粪尿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发展规模养殖业,限期搬迁或关闭已有畜禽养殖场。在重点区域、流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防治,2008年底前,凡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或畜牧小区,都要建设环保治理工程。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或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除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两倍的超标排污费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其它畜禽业规模养殖,也要采取治理措施,坚决控制污染。积极普及、推广猪沼果、猪沼菜、猪沼渔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在人口集中、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三、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打造一流的空气
8、加大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力度。重点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0万千瓦以下火电厂全部关闭,1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新(扩)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除尘设施,预留脱氮场地。对现有水泥企业,凡是无除尘设施,或有除尘设施却除尘效果差的,要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关停,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
9、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划定燃煤禁燃区和有毒有害气体禁排区,淘汰、搬迁建成区内和近邻主导风向区域内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小炉灶,实现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污染。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会同本级公安机关开展在用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对尾气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或强行淘汰,环保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全面清理整顿宜春市中心城区内现有石材加工和粘土砖生产企业,对中心城区内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依法限期搬迁,对按规定搬迁的石材加工企业在政策上予以适当扶持,对未按规定搬迁且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坚决取缔关闭。对中心城区内各类造成大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地取土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取缔,限期进行生态恢复。
10、逐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信息收集、发布推介和组织管理,积极引进国外购买方提供资金援助或技术转让,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鼓励市内企业引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处置等环保技术。到2010年,力争全市温室气体减排交易量达50万吨。
四、切实保护秀美山川,建设一流的生态环境
1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严格管理森林资源,切实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坚持对天然阔叶林实行禁伐制度,禁伐期内要做到“山上禁伐,路上禁运,企业禁收”;对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采挖、移栽的天然阔叶树要凭证运输流通;严禁用天然阔叶树生产食用菌、烧木炭、提炼樟脑油,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行阔叶林采伐审批问责制,对因工作不作为或违反林业法律法规,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追究该审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生态功能涵养林、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的森林纳入生态公益林严格管护。积极调整树种、林种、林龄结构,形成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生态林体系。鼓励发展平原林业,大力营造工业原料林和针阔混交林,“十一五”期间完成植树造林111.97万亩,其中平原造林89.15万亩。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到2010年对全部古树名木建立档案。抓好江河源头重点区域的生态防护林建设,建设境内赣江段及袁河、锦江等支流源头、流域防护林150万亩和生态公益林675万亩。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山区、丘陵区进行林果业开发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12、强化水土流失防治。大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积极推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强化对县乡公路、重大项目建设和城市新区开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全面贯彻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十一五”期间,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
13、推进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在江河源头和重点生态区域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达8%以上,我市辖区内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编制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指导、调控风景区建设。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2008年各风景名胜区要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近期景区建设详细规划,按规划保护好景区资源和指导景区各项建设。同时,要严格景区建设项目管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得随意进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过批准,布局、规模、体量、造型、色彩等要与自然资源、景观特色、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凡是未编制景区建设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加强对景区内及旅游交通沿线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整治农房乱搭乱建行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
14、加大特种矿产资源和地质遗迹保护力度。严格规范矿山建设、开采的审批和监管,对特种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建设、开采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设置采矿权。严禁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开山取土、采石采矿。制定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划和大中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规划。加强对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
15、大力实施公路、铁路建设复绿工程。切实加强对公路、铁路两侧森林资源的保护,严禁商业性采伐,严禁擅自取石、挖土等破坏植被行为。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已建公路、铁路两侧的荒山、荒地及稀疏林地,由沿线政府按照包林到户、收益归己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和观赏林,切实提高绿化覆盖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项目,必须对沿线路基边坡、取(弃)土场进行绿化恢复,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预算,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6、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力争在今年年底完成《宜春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积极组织编制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严格规范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以资源定规划、按规划定项目,坚决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加强旅游开发的生态修复,控制旅游景区内的环境污染。着力打造“红色摇篮、绿色家园”品牌,以红色旅游为龙头,引领绿色、古色旅游全面发展。大力发展以森林公园为依托的森林旅游,以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为依托的科教科普旅游,以自然保护区为依托的观赏旅游,以温泉保健度假为依托的康体养生旅游,以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为依托的复合型生态旅游,建成一批观光、度假、休闲胜地。加快生态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做大做强绿色食品品牌,推进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区域化、特色化、规模化。
五、着力营造自然和谐氛围,创建一流的人居环境
17、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注重塑造地域特色,突出城市的个性和品位,体现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合理划定功能绿地、河湖水面、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充分利用地形地貌,依山傍水就势布局,形成起伏有致的城市建设格局。强化人文关怀,做到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观感优美,营造更加人性化的居住环境。按照规划建设有序、管理健全规范、治安秩序良好的要求,全面实施“城中村”整治。规范城区空调器外机和油烟引风机安装,完善餐饮、娱乐场所环保设施,严控噪声、油烟排放,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18、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路网结构,形成方便快捷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继续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且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率超过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超过6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开征调整污水处理费,中心城区今年9月底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5元/m3,2008年底调整到0.8元/m3以上,各县市2008年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且标准不低于0.5元/m3,用以补偿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加大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处理的监管力度。
19、加快生态和园林城市建设。2008年各市县要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加快公共绿地建设,抓好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点、线、面、环相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到2010年,所有县市要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在中心城区已经成为国家国林城市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进入国家园林县城行列。积极推进生态市县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人居建设。强力推进中心城“13579”绿色工程建设,营造“城在林中、水在城中、人在景中”的城市景观环境,力争早日把宜春建设成中部地区最佳宜居城市。
20、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开展集镇镇容镇貌集中整治和村庄治理,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解决好农村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用洁净能源、住整洁房屋等五件实事。积极推进水土保持清洁型小流域的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改善农村饮用水质量。推进小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加快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建设,建立“户投、村收、镇转、县处理”四级清运处置体系。
六、立足建立完善机制,构建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体系
21、坚持规划先行。坚持规划先行,制定完善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重点区域的强制性规划,未制定规划的不得盲目开发建设。规划编制要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体现塑造地域特色要求、自然性与原生态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科学划定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对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对环境容量有限、资源供给不足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对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土壤侵蚀防治区等区域,实行限制开发,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2009年6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要完成功能区划工作,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的依据。到期未完成功能区划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22、强化环境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从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23、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应实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税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财政转移支付要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建立健全环境损害成本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制定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管理、资金补助等配套政策,落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奖励政策。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市、县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筹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24、加快推进科技进步。整合科技力量,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绿色生态宜春”科技平台建设。重点开展环境资源基础调查、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和管理、循环经济示范、可再生资源利用、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能源节约等科技研究和攻关。
25、大力发展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绿色生态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发展资源消耗低、排放少、效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制造业和信息、软件等新兴服务业,完成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转变。进一步扩大生态农业县试点范围,大力发展有比较优势的高附加值农林产品。以生态型、循环型工业代替传统工业,“十一五”期间,全市所有新上企业(项目)都要按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理念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设计、施工和验收。发展生态友好园、环保型技术和产业。
26、强化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科技、测绘等部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共享,逐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信息资源数据库。采用遥感和地面监测等现代技术手段对森林、矿山、湿地、农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2010年,建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重要河流市界断面及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环境应急监测网络、水土保持监测网络、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等。
27、强化环保执法监督。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对超过总量指标排污、重点治理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是故意不运行的地区;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全部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在限期内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长期超标排污的、污染直排或偷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一律取消。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七、以落实建设绿色生态宜春为目标,重点加强组织领导
28、落实领导责任制。市政府成立“绿色生态宜春”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交通局、安监局、科技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各地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加强考核评估。对没有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县市、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9、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应对并妥善解决“绿色生态宜春”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适时适地组织开展各种具有实际效果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格环境监督执法检查,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
30、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绿色生态宜春”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加强对大、中、小学学生和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国情教育,使之真正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手段,为政府与公众间的沟通、互动提供快捷通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促进“绿色生态宜春”建设顺利推进,保证全市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一代接一代永续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订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绿色生态宜春”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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