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7〕3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加快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勤政、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宜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为宜春实施“心圈廊”战略,决战“三大战役”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目标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化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四)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和制度,认真推进办事公开。市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和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办法。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服务项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依据和办事结果公开的行政服务“八公开”制度,同时通过网站、触摸屏、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等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投诉处置、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五)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要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出台《宜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基本程序,决策跟踪、反馈、评价,决策程序监督以及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将决策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年内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编制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已经明文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禁止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许可和权力上收。要严格规范许可程序,明确各个许可环节的时限和相应的责任。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常性审查机制,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即: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到位,单位对窗口授权到位)改革,通过行政审批科室整建制进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给窗口充分授权、联审联办、电子政务等多种途径,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增强窗口的办事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建设。大力提高单位和审批服务项目的进厅率。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凡是经市政府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与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核准、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都要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因场地条件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应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纳入监督,不搞“体外循环”。要推行首席代表制、一审一核制、并联审批制、限时办结制。已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另行受理,严禁多头审批、双轨运行;要不断提高窗口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全面实行首席代表制度,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中层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不断完善窗口单位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制度,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一审一核制”,努力提高窗口审批的现场办结率。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承诺事项,要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城市管线)、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潢)工程、企业注册登记等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审批的项目都要实行并联审批制。要按照便民、便企、高效的原则,大力推行链接配套的“一条龙”审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行政服务。
(八)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宜春市构新中国成立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招投标交易中心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进场、规则主导、管办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年内制定出台《宜春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监督办法》,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各自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按照《宜春市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在市、县城市管理领域积极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许可部门重大许可项目的监管,纠正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的现象。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对全市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进行轮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并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互通行政执法信息,避免重复执法扰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
(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工作,做好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运行。做好市、县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力争在全省评比中实现名次有所前移。进一步完善市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做好市政务信息网内网备份网络建设工作,争取2007年底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逐步推行网上行政办公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化中心平台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资源,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预审批和网上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健全民声通道、人才数据库存等项目建设工作,加强政府与群众的网上互动。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十一)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法渠道,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受案率,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要确保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必要的人员、经费,并为行政复议办案提供交通工具、录音录像等条件保障。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健全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
(十二)加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审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摸清社会保障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及各种财政转移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管理、使用的有关政策,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审计监督。近三年内,每年安排对五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审计。按照《宜春市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策应市委、市政府决战决胜“三大战役”战略部署及“13579”绿色工程建设,继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与组织、纪检等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审计力度,重点关注被审计对象履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土地政策情况;关注政府财政负债尤其是县乡两级负债的规模、结构、成因、偿还能力及风险情况;关注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与效果。全市各监察机关要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深化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全市各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继续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后的监管,协助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同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和舆论监督。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报告工作,接受质询,重大事项的决策即时向人大汇报;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十四)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抓住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承诺是否兑现、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是否改变和提高、依法行政是否落实到位等重点问题,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研究设计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大力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由群众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十五)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要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将各种公务消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机关公务接待,改革接待模式,探索接待社会化途径,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档娱乐活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压缩时间、精简人员,并尽量开电视电话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范围,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达标评比和表彰项目一律取消。
(十六)建立行政问责制。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化对行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特大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要抓紧研究制定《宜春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人员、责任方式和追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十七)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认真排查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严肃查处拒不纠正或《规定》发布后顶风违纪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监督,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要认真查找涉及商业贿赂的主要问题、表现形式,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行政权力运行规范、监督有效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依岗定责,确保责任到人。
(十九)加强干部教育。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依法行政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秉公用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新方法、新举措。
(二十)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一年一年抓推进,一件一件抓落实。各县市区要选择若干个行政权力较为集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作为示范点,探索和积累经验。监察、编制、人事、法制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研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精心组织,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
(二十一)强化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于只顾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的,要责令整改。要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督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格组织考核。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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