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2014年10月28日
宜春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改革的指示精神,顺利开展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以下简称“改革工作”),根据《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通知》(赣质监特字〔2014〕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管理等各环节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形成“企业责任落实、市场有效调节、政府有限监管,各方监督有力、社会救助及时”多元共治的新格局,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二)具体目标
1.明确在用电梯“使用权者”(有关解释见附件),理清电梯安全权责关系,电梯“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之间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诺书的签订,落实“使用权者”安全第一(首负)责任,实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实现从监管电梯到监管“使用权者”的转变,未明确“使用权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构建以电梯生产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运作职责体系,建立科学、有序的长效维保模式,实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标准化管理。
3.引入保险机制,建立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功能和制约机制,实现社会管理的突破,力争实现在用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全覆盖。
4.明确将商品住宅小区共用电梯的维修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推动出台电梯维修改造资金申领细则。
二、改革措施
(一)明确在用电梯“使用权者”安全第一(首负)责任
1.明确电梯“使用权者”。电梯“使用权者”是指电梯的实际管理者,对电梯进行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第一(首负)责任的单位。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时予以明确,其中:当电梯“所有权者”(业主单位等)自行管理电梯,其即为电梯“使用权者”;当电梯“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非同一主体时,电梯“所有权者”必须通过合同授权、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被授权或受委托的单位即为电梯“使用权者”;对产权关系不清无法确定承担首负责任单位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明确电梯“使用权者”。对于商场、医院、学校、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在用电梯,鼓励电梯“使用权者”选择由电梯制造企业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保。
2.实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使用权者”必须结合《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要求,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等管理标准。其中,电梯数量40台以上必须配备专职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电梯数量40台以下可配备兼职持证安全管理人员。
(二)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运作职责体系
1.对现有的维保工作站点、维保人员进行片区式管理。以电梯维保人员能按时到达电梯抢修地点为原则,由市质监局对维保工作站点的维保工作区域进行界定。维保单位应保持人员相对固定以利于维保人员熟悉该区域所维保电梯安全状况。
2.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服务标准化。电梯维保单位必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服务规范》联盟标准,明确维保资质、人员配备、维保条件、检测手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质量评价、质量检查、纠纷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同时,推动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更换费用等信息进行公开。
3.实施安全违法违规扣分制度。对电梯维保单位和作业人员实行违法行为累积扣分制度,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推动建立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功能和制约机制
1.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功能。保险公司会同市质监局制定电梯安全责任险实施方案,明确电梯安全责任险业务的办理流程,出台格式化的投保合同。保险公司应在内部成立针对电梯事故的法律援助小组等相应工作机构,保证出现电梯事故时能及时应对,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功能。
2.发挥保险的社会制约机制。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发挥保险的社会制约机制。
3.推广并扩大覆盖面。通过倡议、宣传等各种手段强化电梯“使用权者”以及群众对电梯安全责任险的认同度,力争实现在用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全覆盖。
(四)将商品住宅小区共用电梯的维修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维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
1.由房管部门出台文件明确纳入住房维修范畴的电梯维修、改造范围。
2.由房管部门明确电梯维修、改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和申领细则,方便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维修、改造,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三、部门职责
(一)市质监部门负责改革工作的整体推进、具体落实,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市法制部门负责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
(三)市宣传部门协助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
(四)市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商品住宅小区共用电梯维修改造资金的审批制度。
(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规范电梯安全责任险业务,推动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工作。
(六)市安监部门负责将改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进行推动。
(七)从电梯安装完毕起至正式将电梯移交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期间,由市城建部门负责推动房地产开发商落实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八)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好改革工作,是我市加快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更有效地保障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有利契机。全市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进行任务分解和布置,制定本部门更加具体、详细的、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定专门的联系人和负责人,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保障改革工作能按计划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张贴海报、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改革工作的意义、内容、要求等相关情况进行大力宣传,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基础。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涉及到全市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能,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建立联络机制,加强相互沟通与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确保改革工作能真正落实。
(五)加强沟通,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反映和汇报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市质监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上级对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的新要求和精神,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同时,要经常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纠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使用权者”名词解释
附件
“使用权者”名词解释
1.依据《民法》关于权责关系的规定,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的,应确立为第一责任者。一般情况下,电梯的“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或《安全法》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确定为电梯第一责任者。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履行《安全法》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
电梯的“使用权者”应签订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承诺书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首负责任)及义务。
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2.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相统一也可以相分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承诺书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住建设计单位(含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对建筑物中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建议,预留合适的电梯井道。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必须选购已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和功能相适应。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条例》或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电梯“使用权者”未明确的,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电梯“所有权者”尽快明确,经指导、协调仍无法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应自觉履行电梯使用权者所有责任和义务,否则该电梯不得使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