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关于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经贸委 市 教 委 市监察局 市建设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广电局 市工商局 市旅游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为严格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查处公众聚集场所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1]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监督整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集中治理工作要严把“三关”(即:严格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检查),落实“三不”(不漏现场勘查,不漏证照现场查验,不漏审核许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质量高。坚决取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性物品仓库的公共娱乐场所;对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公共聚集场所,一律不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对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一律予以责令关闭或搬迁;对未核发“二证一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严格查处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符合必须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15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4)礼堂、演播室、大型展览场馆,县6层以上、市8层以上、设市区所在地9层以上的写字楼。
(5)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6)医院。
2、整治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
(1)城市燃气(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含单位自供站)。
(2)油库、加油站(含单位内部使用的加油站)。
(3)化工仓库(含单位内部的危险品库)、化工商店。
(4)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代灌点。
(5)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及其它化工生产企业。
(6)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2、整治重点
(1)场所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城市规划,危及居民区、村庄、学校、重要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是否合法,有无取得市消防支队审定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准运证》;经营性质(品种)、经营规模(数量)、场所设置是否与公共消防监督机构核定许可的相一致。
(3)场所内、外的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4)防雷、防爆、防静电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步骤和内容
集中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宣传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已结束)
集中整治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或方案;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好全国、全省、全市有关会议精神,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各系统、各行业以及基层各个有关单位、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按照治理重点范围,分类召开法人代表或防火负责人会议,使单位明确自查、自整、自改的要求,积极营造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市此阶段工作已顺利完成,并得到了省消防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高度评价,为后阶段的集中整治工作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7月5日至8月5日)
1、针对集中整治所涉及场所的特点,各地教育、建设、文化、卫生、经贸、旅游等部门要分别召开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和防火负责人会议,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特别是宜办字[2001]32号文件所通报的126家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除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确保自身的消防安全。
2、各地在组织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消防、建设、文化、经贸、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联合提请政府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未经审批擅自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发[2001]13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目前,此阶段工作已全部布置到位,各单位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三)集中重点整治阶段(8月6日至9月10日)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 乐 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改建的。
2、对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一并进行。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建设部门要严格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计划并按时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未经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齐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核发证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已经登记注册各种审批手续齐全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如经消防监督机构监察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时,消防监督机构应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或取缔的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注册登记或发放证照的部门。
6、各地公安消防机构、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礼堂、医院住院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逐一进行排查,特别是对一些使用年限比较久、结构老化、消防设施不完善且隐患较严重的建筑,要提请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加以整改,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疏散应急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以确保消防安全。
7、凡是场所布局不合理、影响城市规划、危及居民区、村庄、学校、重要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一律报政府批准予以取缔、关闭或搬迁;凡是未取得市级消防机构核发的“二证一书”的,一律取缔。虽有“二证一书”但是存在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并吊扣所核发的“二证一书”。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1日至9月底)
1、集中整治各个阶段结束时,各地教育、文化、卫生、经贸、旅游等部门要将本系统、本行业阶段性的整治工作进行书面总结,由公安消防机构汇总后报当地政府。
2、集中整改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步骤、要求,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综合总结,全面检查各阶段整治工作的质量,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治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9月初,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在集中整治期间,市里10个局、委将组织力量对全市整治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各地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于9月上旬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一) 职责分工
整个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整治,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各县(市、区)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且负全面责任。
行政审批发证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严格审批手续,严把发证关,把住安全的源头。具体分工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工商许可行政审批,颁发《工商许可证》;
2、市经贸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颁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3、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行业管理,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4、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颁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行政审批,颁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6、教育、建设、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督,督促隐患单位加强整改。
(二) 责任追究
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市委宜发[2001]9号《关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谁主管、谁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2、“谁发证、谁负责”。如不符合发证条件而颁发了相关的证照的,要依法追究发证部门和发证人的责任。
3、“谁检查、谁负责”。负有检查责任而不检查,或检查没有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而没有督促整改的,要依法追究检查部门和检查人的责任。
4、“谁违章、谁负责”。对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造成火灾隐患的,由违章单位和违章人员负责整改;如未整改导致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违章单位和违章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市里成立了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领导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中之重,迫在眉睫的任务来抓。同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要明确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任务,切实把集中整治工作布置好,组织好,落实好。
(二) 加大消防投入,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自《宜春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计划》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政府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加大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比较薄落,欠账较多。全市现有公共消火栓626个,应设1132个,欠账506个;消防站11个,应设13个,欠账2个;消防车25辆,应有50辆,欠账25辆;消防通讯设施更是严重不足。因此,各地人民政府要真正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政府主导,咬住目标,扎实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经费的投入,按照《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计划、财政、通信、供水、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和落实《三年计划》,彻底改变我市公共消防设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三)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擅于发现问题,要本着“发现一个,解决一个,绝不放过一个”的方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秉公行事,依法作出处理,要从全局出发,做到既要分工,又要有合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于本部门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要努力取得其他部门的协作,绝不能让火灾隐患束之高阁,听之任之。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抓住机遇,大张旗鼓地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的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闻等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开辟专栏专刊,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成绩,宣传整治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要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集中整治的效果。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统一张贴发布《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敦促有关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展示集中整治行动和整治成果,扩大整治行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3579119,各县(市、区)也要抓紧设立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的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将这次整治活动作为下基层调研的重要手段,要善于从个性中提取共性。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深刻分析,完善相关制度,促使消防安全工作处在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下。对整治成果要加以维护,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滋生的苗头。
(六)坚持严格依法行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次整治中,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等“硬骨头”问题,各地党委、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处理、解决,为这次集中整治工作作强有力的后盾。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严格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信息反馈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周整治工作结束后,将一周开展的情况报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将每周编发1期简报,通报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广各地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指导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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