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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花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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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花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有效的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处罚措施:
一、全市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凡一年内发生两次每次死亡两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关闭;3万吨/年(含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凡一年内发生两次事故,其中有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者死亡1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的,一律关闭。在第二次事故发生后的三天内,由有关部门吊销其各类证照;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一周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截断电源,拆除设备,搬走井架,炸毁井筒,填平井口。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煤炭、花爆企业都必须停产整顿两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凡危险性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都必须由该企业的股东担任,否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四、凡在煤矿、花爆行业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如煤矿风机不开和设备不灵,瓦斯检测设备不全不灵或检测记录不全,不执行有水必探、先探后掘等制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至5000元;发现两次的对其业主拘留5至7天,并罚款1至3万元;发现三次的除拘留业主和处以罚款外,一律停产整顿两个月,待设施完善、规章健全、全员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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