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立法工作。设区市政府立法是一项崭新的、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凡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牵头单位要把立法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亲自研究解决立法项目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每个立法项目要明确一名县级干部作为负责人,并配齐配强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证立法起草按期完成。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指定专人对接和参与,理清该立法项目中涉及本部门的职责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认真提出修改意见。
二、遵循程序规定,严格规范立法。凡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牵头单位要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切实做好起草工作。牵头单位在立法调研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市发展实际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科学起草立法文本。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简单照搬照抄。草案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列为调研项目的,牵头单位要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形成立法项目论证报告和草案初稿,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为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做好准备。
三、强化公众参与,确保立法质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加强与人大、政协、工商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附件:宜春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12月4日
附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3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暂定名) | 立法牵头单 位 | 报送市政 府法制办 审查时间 | 提请 市政府 讨论时间 | 提请市人 大常委会 审议时间 |
1 | 宜春市中心城区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 | 市城管局 | 2018年 3月 | 2018年 4月 | 2018年 5月 |
2 |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市城管局 | 2018年 7月 | 2018年 8月 | 2018年 9月 |
(二)政府规章(1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暂定名) | 立法牵头单位 | 提请市政府 决定时间 |
1 | 宜春市人民政府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 市政府法制办 | 2018年1月 |
二、调研项目(6件)
序号 | 项目 暂定名称 | 立法 暂定类型 | 调研 牵头单位 | 备 注 |
1 | 宜春市 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 | 地方性 法规 | 市城管局 | 牵头单位要组织做好以下工作:①制定立法工作方案;②开展立法调研;③视情外出学习考察;④认真研究上位法规定,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制度安排;⑤组织起草工作,按时提交草案初稿。 |
2 | 宜春市 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 | 地方性 法规 | 市城管局 | |
3 | 宜春市城乡 规划条例 | 地方性 法规 | 市城乡规划 建设局 | |
4 | 宜春市物业 管理条例 | 地方性 法规 | 市房管局 | |
5 | 宜春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地方性 法规 | 市公安局 | |
6 | 宜春市古建筑、古村落管理办法 | 政府规章 | 市城乡规划 建设局 |
其他未列入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