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财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新经济(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和运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4日
宜春市新经济(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和运行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打造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创梦基地、互联网产业等新经济业态,依据《宜春市发展升级引导基金设立与运行方案》,拟发起设立新经济(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设立引导基金,为大数据产业等新经济业态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有机结合,贯彻国家和江西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宜春新经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集聚境内外优秀投资管理团队来宜春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
三、基金设立与运作
(一)基金要素
1.基金名称:宜春新经济(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2.注册地:宜春市。
3.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4.基金管理人:双GP(宜春财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化方式确定一家)。
5.基金规模:总规模30亿元。首期设立8亿元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母基金,并通过母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设立子基金,使母子基金规模合计达到15亿元。
6.募集方式:
宜春市财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财投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1.6亿元,按1:4的杠杆比例,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行业企业等社会资本募集6.4亿元,形成8亿元规模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母基金。
母基金采取“一次性认缴、承诺制出资”的办法,先确定投资方向,再根据项目进度,由各方按认购的基金份额所占比例配资投入。
7.基金投向:主要投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创梦基地、互联网等领域,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的子基金。
8.投资对象:母基金直接投资仅限于宜春市内企业,优先考虑入驻市智慧经济产业特色小镇的企业,参股设立子基金投资于宜春市内企业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或母基金投资额的2倍。
9.资产托管人:优先选择具备托管资质且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设有营业网点、费率较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0.基金存续期:5+2年以上。
11.基金成本:基金综合成本不超过7%(含通道费、管理费、增值税、印花税等所有费用)。
12.基金退出:通过IPO、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13.其他事项:具体以最终签订相关协议为准。
(二)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母基金直接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
1.直接投资是指对符合基金投放条件的企业,由母基金直接投资到企业的投资行为。
2.参股设立子基金是指母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天使、创投、PE、Pre-IPO、并购等子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三)投资条件
1.母基金直接投资须满足如下条件:
(1)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单笔基金投资金额为5—100万元;
(2)对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单笔基金投资金额不超过目标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上限为8000万元。
2.母基金参股子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1)对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25%(参股天使、创投子基金不超过50%),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做劣后级出资人;
(2)子基金须在宜春市注册成立;
(3)子基金投资宜春市内企业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4)子基金投向需与母基金投向一致;
(5)子基金管理人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遴选,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的管理团队、丰富的运作经验和既有投资业绩,熟悉大数据行业;
(6)子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基金管理及运营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重大投资决策。宜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信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为提高审批效率,分级设立审批权限,具体为:单笔基金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决定;单笔基金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评价机构,负责投资项目、投资方案的评审,在权限内做投资决策。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管理人召集,评审委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基金投资者委派代表、外聘专家、法务人员等组成。基金管理人和对应项目的基金投资者分别派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各自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3.基金日常管理。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募集、基金备案、项目筛选、尽职调查、上报审批、投资实施、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工作,接受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和资金托管报告。
4.操作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商业计划书。
(2)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及对应项目的基金投资者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对应项目的基金投资者分别委派人员,按照同步进行、独立调查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
(3)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调查报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投资决策。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单笔基金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决定;单笔基金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最终决策。
(5)投资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决策意见,进行资金投放。
(6)投后管理。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7)项目退出。达到退出条件时,按相关协议的约定退出。
四、风险防范
(一)基金委托具备托管资质且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设有营业网点、费率较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帐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发现托管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二)基金管理机构要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项目跟踪,每年定期将基金运行情况和资金托管情况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三)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时,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参股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协议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引导基金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本方案由宜春财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事项由宜春财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完善。
今后若扩大基金规模,按本基金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另制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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