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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执行《宜春市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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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报来《关于暂停执行〈宜春市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请示》(宜地税文〔2016〕4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暂停执行《宜春市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12〕16号)第十一条“……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的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条款内容。

  2.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市建筑业纳税人代扣代缴建筑材料资源税,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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