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宜发〔2014〕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政审批集中办理
1.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严格对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发〔2012〕19号)及近年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承接、下放、取消的文件,清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00%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办事大厅受理和审批;未列为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但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设立依据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涉及企业、群众的行政管理事项,必须报市审改办审定后纳入窗口或部门办事大厅办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办理,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依据、收费标准、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等必须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办事大厅公示。
2.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对行政服务科(窗口)充分授权。对审批标准清晰、界限清楚,且不需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公众听证等特殊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100%授权窗口直接办理;对确需相关业务科室参与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科(窗口)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支持配合,彻底杜绝“两边办、两边跑”。
二、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1.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查行政审批条件,确保无增设审批条件、无高于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条件、无把事后监管的内容列为事前审批内容的情况;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有关规定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行业法律法规清理由本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等审批的文件,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必须停止执行。
2.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全面梳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确保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100%取消;能调整到事后审批或批后监管的前置审批全部调整到事后审批或事后监管,力争前置审批条件减少50%以上。
3.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查行政审批所需申报材料情况,法律法规无明确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力争在原有基础上申报材料减少10%以上;国家有强制标准且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需中介评估评价报告书等资料的审批事项,不得强制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审批标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必须依据“非禁即可”、“宽进严管”的原则制定具体审批标准,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
5.严格执行“部门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群众转”,确保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窗口办理达100%;严格执行“一律由窗口受理、一律在窗口审批、一律由窗口提交单位领导研究、一律由窗口办结出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力争审批环节再减少10%以上,即办件比率达70%。
6.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减少流转环节和时间,大力推行延时、预约、上门服务及非工作日值班制度,争取平均承诺办理时限再压缩10%。
三、规范行政审批主体资格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派驻窗口或部门办事大厅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办理行政执法证,凡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在窗口或部门办事大厅从事行政审批工作。
四、落实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检查行政审批权限的归位情况,对法律法规赋予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一律归位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明确下放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及时下放到位。
以上工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认真配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落实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各项工作今年9月底前要落实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将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宜发〔2014〕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10月1日前,由市监察局负责,会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市政府。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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