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1〕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措施,加大了主动救助力度,开展了人性化、关爱型救助服务,有效地维护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受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我市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有的流浪未成年人甚至被犯罪分子利诱和胁迫利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齐抓、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结合的原则,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等难点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
二、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常态化,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为召集人,公安、教育、财政、卫生、城管、司法、残联、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门负责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成员工作责任
各联席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送返乡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应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精神病人及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身份查询工作。教育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财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合理安排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卫生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各定点医院做好对公安、民政等部门收送的流浪未成年人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并在病情稳定后转送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知识等培训工作。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司法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残联等部门: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送返乡工作。
四、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网络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保护机制,以街头救助点、社区联络点、流动救助车为平台,不断完善救助、预防、教育、培训、安置于一体的救助网络。市、县(市、区)救助站要强化职责,积极承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改变“被动救助”模式,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工作,做到应救助保护尽救助保护。对能找到监护人的,要及时联系监护人,并做好接送工作,对确实找不到监护人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将其落实到当地福利院抚养监护。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民政所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本辖区内的,及时通知监护人接回,对找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是本辖区内的,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救助站报告。各村(居)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本村(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抚养、教育和监护好各自的未成年人,发现外面流入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向本乡(镇、街道)民政所报告。要通过市、县、乡、村四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四级联动的合力作用,切实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水平。
五、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宣传
抓好宣传引导是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依托标语、广播、电视、墙报、新闻媒体等传统平台,善于利用网络、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媒介,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救助政策、掌握救助途径和方法,形成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要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人人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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