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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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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字〔201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转,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足球网公文处理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的会议主要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6)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宜春军分区未担任市委常委的主要领导出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5)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6)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7)听取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3.市长例会。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出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长例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前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2)传达中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3)通报下一阶段准备开展的工作;

(4)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4.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2)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3)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5.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大事项向市长报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6.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会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需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先经秘书长审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邀请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有效的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会议不得发放庆祝品,市区范围内与会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会议材料应尽量简短精练,一般不得彩印和精装,切实降低会议成本。

(四)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随意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其他负责同志代会。

二、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第一足球网公文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市长签发。

(五)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六)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从全局出发,增强操作性,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少发文、发短文、发有“干货”的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非涉密和非敏感性的公文,须通过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报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填写公文处理单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十)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少于4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4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特别有规定,以及领导同志另有交代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和办理过程。

(十一)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急件要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非急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说明客观理由,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省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的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县(市、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2)市级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3)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4)市属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5)向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6)市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重大紧急情况;

(7)接待省内外副厅级以上领导、国家部委重要来客、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

(8)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知,确保重要工作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信息,须先报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上报。

(六)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宜春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七)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市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中:出省须向常务副市长报告,出国须向市长报告。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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