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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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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袁州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若干规定(暂行)

为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按照国家六部委“稳定楼市,防范风险,稳定市场预期”要求,促进宜春中心城区土地交易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制定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若干规定如下:

1.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商服、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为宗地起始价的30%。

2.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商服、住宅)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均为6个月,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3.明确合同签订时间及违约责任。竞得人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相应违规违约和法律责任,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4.优化商业设施布局。结合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商务主管部门同步编制中心城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凡未纳入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地块,除基本的便民服务设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业设施。

5.调减配套商业比例。已出让的商住用地项目,建筑方案商业比例在5%至10%且商业建筑未动工的,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在土地出让金不变的前提下,允许下调商业比例至5%以下,依法定程序调整建筑方案。

6.调整户型结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经开发单位自愿申请,在符合各项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依法定程序调整建筑方案及户型。

7.明确同一权利人不动产分割业务权限。涉及同一权利人同一宗地分割的,在土地出让金缴清的前提下,依权利人的申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同一权利人同一宗地可进行3宗/次以内的分割;对确需分割3宗/次以上发证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研究决定。

8.本规定由宜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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