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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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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字〔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宜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9年年底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2009年年底前,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城镇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将辖区内所有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同时,要按照要求大力推进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四)到2011年底,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
二、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
负责按时完成本地区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目标,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负责筹集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之外,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及城镇困难大集体职工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资金,并确保按时到位。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
1、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评估。
2、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中央、省两级补助资金的按时下拨。
3、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述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4、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
5、市农林水主管部门、市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调查统计和财政补助基金监管工作。
6、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考评。
三、工作措施要求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局四部门联合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四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协议书》和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1、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在2009年12月底之前牵头汇总并准确全面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属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政策覆盖条件资格等情况的审核汇总和参保登记、就医报销及基金管理工作。
3、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情况,认真核定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4、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制度要求,加强监督,跟踪落实,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监察四部门要建立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工作调度、通报、督查制度,定期对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通报,对各县(市、区)实施《目标协议书》中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考核。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参保登记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时间进度要求
(一)2009年11月15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局四部门联合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协议书》。
(二)2009年12月底前,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将所有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按宜府办发〔2009〕86号文件要求,中小校学校在校学生(城镇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三)2010年12月底前,参照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将所有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到2011年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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