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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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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字〔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将《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43号)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09〕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冲突,相同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相协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有力,联系沟通顺畅。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立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龚向东任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将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清理范围、标准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含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予以废止。
2、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予以废止。
4、以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的,由原制定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备案。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6、同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协调、不衔接的,予以修改。
7、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法。
根据宜办字〔2009〕52号文件要求,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方法进行。
1、市 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建议。
2、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
3、由一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清理过程中,应当征求该相关部门的意见。
4、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或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决定。经过清理,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10月15日至11月5日)
各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清理范围、标准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建议或意见,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于11月5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市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邮箱:yc3274327@163.com;联系人及电话:陈小红,3274327)。
(二)审查论证阶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及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三)决定与公布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将审查意见及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有人管事、有人干事”,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建议或意见,杜绝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或相互冲突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要互相配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清理工作开展缓慢的部门进行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此方案,部署和开展本级政府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备案。
 
附件:
表1、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表2、拟保留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表3、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表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表5、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表1:
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制 定 机 关
 
公 布 日 期
 
清 理 意 见
 
理     由
 
备     注
 
【说明】1、此表用于填写每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意见,每件规范性文件一表,可附页。
2、清理意见包括:保留、修改、废止。
3、请将每件规范性文件文本复印件附后。

表2:
拟保留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说明】各部门按照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报。

表3: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废止日期
 
 
 
 
 
 
 
 
 
 
 
 
 
 
 
 
 
 
 
 
 
 
 
 
 
 
 
 
 
 
 
 
 
 
 
 
 
 
 
 
 
 
 
 
 
 
 
 
 
 
【说明】各部门按照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报。

表4:
拟修改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修改日期
 
 
 
 
 
 
 
 
 
 
 
 
 
 
 
 
 
 
 
 
 
 
 
 
 
 
 
 
 
 
 
 
 
 
 
 
 
 
 
 
 
 
 
 
 
 
 
 
 
 
【说明】各部门按照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报。

表5: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电话:
拟保留件数
废止件数
修改件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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