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进驻制度、首席代表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办事公开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网上办理制度、并联审批制度、评议评价制度、投诉问责制度等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进驻制度等十项制度
中心进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全面落实集中审批服务制度和实现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市直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及与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关系密切的中介服务组织,都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 因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场地受限、涉密等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类设置窗口。综合性窗口应当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代为接受材料和送达,实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选派专人统一代受理和送达、单位设A、B岗审批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窗口办理的审批制度;间歇性窗口实行每周轮值工作模式且到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一天(非轮值工作日有服务对象要办事的,窗口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窗口受理和办理审批服务事项)。部门办事大厅按照行政服务中心模式运行,并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窗口设置如下:
设立常设审批服务窗口的单位:市城建局(含规划办、质监站、建管站)、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含园林局、余土办、市政工程处)、市环境保护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防震减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新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含卫监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局)、市公路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含老龄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服务业办、市商务局等。
设立综合性审批服务窗口的单位:市编办、市外侨办、市机要保密局、市民宗局、市档案局、市烟草局、市国资委、市安全局、市科技局等。
设立间歇性审批服务窗口的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盐务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等。
设立常设窗口的公共服务单位及中介服务组织:宜春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深燃公司等公共服务单位、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关联行政审批的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部门办事大厅的单位:宜春检验检疫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征收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市创业指导中心、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市海事局、市供水公司供水用户服务中心、深燃公司服务中心、宜春供电公司服务中心、市地税办税服务厅、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违章处罚中心。
第四条 各有关窗口单位必须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年检、年审)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所设窗口受理和办理。要求审批职能由一个科室(即:行政服务科)承担、审批工作由一个领导分管、实行一枚公章(窗口审批专用章)审批。对于确需有关科室配合的经常性审核事项,有关单位要优化内部流程,将承担相应审核环节的科室和人员进驻窗口,以提高窗口办事效率。除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确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外,不允许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所设窗口之外再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所有审批环节必须全部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完成,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一律由窗口受理、一律在窗口审批、一律由窗口提交单位领导研究、一律在窗口办结出证)的要求进行办理,杜绝服务对象两边跑、两边办。
第六条 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涉及全市范围内的企业注册前置条件的项目,都必须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内网办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领导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公制度,实行单位领导坐班、带班等服务制度。对于确需单位领导审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原则上单位领导都要到窗口现场签批或网上签批。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确定的行政服务科定员和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审批环节进窗口的需要,派足审批服务业务人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其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不允许聘用临时人员顶岗进驻。窗口人员原则上要在窗口工作两年以上,无特殊情况单位不得中途调换。所有窗口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特殊情况下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中途调换的窗口人员其着装费用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全部由其单位负担。
第九条 各进驻单位都要根据“一站式”服务要求,选派能办事、办得成事的业务人员进驻窗口。其中企业性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着装费用全部由其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窗口建设,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一位分管领导具体抓窗口审批服务工作。进驻的部门单位要尽快编制进驻事项目录,明确进驻事项名称、办事窗口和办事环节等。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到位情况的督查,并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集中审批服务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除限期整改外,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若干规定》(宜办发〔2009〕14号)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加强窗口的建设和落实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情况将作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年度“双优”工作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原有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中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48)号)内容如有不同,以此文件为准。
首席代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工作职责,依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代表是指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施管理的负责人。
第三条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及中心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凡属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业务审批工作接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中心管委会监督;凡属中心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接受中心指导。
第四条 首席代表根据部门授权范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协调和督促部门内部相关局(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首席代表职责:
1.负责参加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联席会,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对需呈报上一级或抄报其他相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
2.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咨询回复等各项工作;
3.负责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负责部门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
4.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与使用;
5.负责定期将中心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6.负责本部门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首席代表条件:
1.首席代表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2.首席代表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办理要求,了解掌握和遵守中心的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3.首席代表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和网上审批系统的技能。
第七条 凡进入中心的各部门,原则上必须委派本部门行政服务科科长任窗口首席代表,并向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下发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审批的项目、环节和权限,并向中心备案。
第八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首席代表的领导,明确职责,充分授权,使首席代表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任,保证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 中心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2〕30号),对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进行月考核、年评比(即首席代表进行横向考虑,计算在本窗口分值);对在每月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在考评中授予“十佳首席代表”荣誉称号。
第十条 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必须全日制在中心工作,如本部门有事,应向中心请假,不得擅自脱岗。如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退回原部门,另行委派首席代表。对未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应按时参加中心及牵头部门召集的会议,接到通知未能按时参加的,要扣除本部门窗口当月考核分值。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条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首席代表应保持相对稳定,其履职期限二年以上。如需调整,必须事先函告中心,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工作职责,依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实际,制定本自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服务中心实地办事,或通过电话网络咨询、投诉举报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协调处理、引导服务对象到主办窗口进行办理的制度。接待申请人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所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材料;因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等;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服务对象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也应热情接待,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负责科室和联系电话,必要时可为其联系相关经办人。
服务对象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解释,并及时引荐到相关窗口或引导至咨询受理窗口,主动热情做好上下环节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并联审批主受理窗口,由主受理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联审会议,协调及时办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服务对象或拖延办理时间。对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地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立咨询受理窗口,配备一名咨询接待人员,负责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受理投诉、引导服务对象前往窗口办理相关事项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办事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按照政策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主动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等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单位要根据政策变更及时调整公开内容,保持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对上级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及时取消,对收费标准有调整的一律及时调整到位,严禁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和收费在中心照旧执行。清理结果要通过网站、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以便接收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
1.设立办事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2.网站和电子触摸屏上公开,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公开网络,上网对外公开行政服务内容;
3.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以及申请文书范本等并在窗口摆放,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4.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等;
5.以开展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及其他简便易行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信息要在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中心管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有网站的,应在网站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依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设置AB岗,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服务事项。
1.编制行政审批服务目录,并注明即办件和承诺件,承诺件要注明承诺时限,并向社会公示。
2.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到相互补位,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3.要将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和事项办理的时限。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分类处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咨询件:对于申请人的咨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次性解释清楚,并当场填写咨询件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直至达到申请人满意为止。
2.补充件: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资料或手续不全的项目属于补充件,应当场向申请人填发补充件通知书,作好解释工作,一次性详细填清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手续及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3.退回件:对于申请人申请项目不合法或申报资料缺少主件的,属于退回件,应当在受理时填发退回件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退回的原因。
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法律文书,书面告知不能办理的依据或理由,出具的文书应标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报告实施部门和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4.受理件: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属即办件的,应当场予以办结;属承诺件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办结时间。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视实际情况而定,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同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第七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工作事项,应按要求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业务科室要利用内网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督查,凡是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事项的,经查实后,在当月的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咨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准备的材料、手续或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做到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具体包括:
1.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所应准备的资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方面内容;
2.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资料、材料的内容清单;
3.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理由说明;
4.不能办理,予以否定的理由说明等。
第三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业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告知清晰、完备的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办理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免费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解答申请人的疑问。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加盖窗口专用公章并注明日期,告知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由经办人和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一份当场交给服务对象,一份留存备查。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明确答复的,均属疑难事项范畴,应按照“一审一核”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由进驻中心的各部门窗口负责落实,纳入办事窗口和个人考核管理,作为评先评优和月度、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评。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上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严禁“体外循环”。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通过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受理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网站提交的申请事项,或者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办事窗口提交的申请事项。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同步录入网上审批系统,不得先办后录。
第五条 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必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全的材料和要求。
第六条 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网站提交的申请事项,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按既定流程进行办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人员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要求完成网上收件、办理、审批等工作。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窗口人员要及时送达审批结果。
第九条 凡使用专业业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除涉密事项外,数据必须与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第十条 严禁在系统计算机上运行和存储涉密文件或信息,做好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采取全程监控、受理投诉、满意度调查、监督考评等方式,开展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行政审批不按规定登录上网实施行政审批的;
2.不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3.按规定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而不在中心办理,存在“双轨运行”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6.对于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部门间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7.不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损害其知情权的;
8.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9.违法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10.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11.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并联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市委、市政府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要求,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并联审批是指对办结一项许可事项依法需多个部门(2个以上)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同步许可,基本要求是: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第三条 并联审批范围为市级涉及多个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有:立项批复(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管线工程),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娱乐、餐饮、网吧等开业登记等,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其经营范围依法需许可的项目。
第四条 并联审批部门为依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五条 并联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参加,在许可过程中采取举行联合会审会议、集中批文会签、现场联合踏勘等形式。
第六条 并联审批的一般程序
1.统一受理。服务对象直接向主办部门窗口申报(需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须持政府批文),实行统一收件;受理过程中主办部门窗口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做好许可资料准备及其他工作准备。主办部门窗口一般由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单位承担,若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最终许可权的单位不能确定,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指定。
2.抄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将有关许可事项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相关窗口,并在两日内提出联审意见和安排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通知协办部门窗口参加联审、联办。
3.同步审批。根据联审安排,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审会和现场联合踏勘,组织集中批文会审。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律不准再单独重复进行踏勘。参审部门不按时参加联审会、集中批文会签和现场联合踏勘或不按时返回许可意见的,视为同意;如果在该专业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4.限时办结。每项并联许可项目均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 涉及收费的并联审批事项实行“一单清”收费,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窗口单位登记,经中心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级并联审批事项,编制并联审批目录,绘制并联审批流程图,明确并联审批的名称、牵头和参与部门及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并联审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实施,主办部门要按时抄告有关协办部门,并认真综合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及时形成批件向投资者反馈;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并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不能自行向投资者反馈意见。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切实抓好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许可、反馈、出件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有出证须经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发证,否则,将追究违规发证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与《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65号)不同的,以此文件为准。
评议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尊重办事群众监督权,进一步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结合窗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评价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围绕群众,公开评议,纠建并举,切实解决“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等不正之风现象,推动窗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评议评价原则:1、坚持群众本人评议评价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议评价原则。
第四条 评议评价制度适用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评议评价内容包括:1、办事效率:窗口“一站式”审批服务办理情况、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制度执行情况等;2、服务质量:文明服务情况、标准化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3、服务行为: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情况、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情况、落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要求情况等;4、廉洁自律: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工作作风情况等。
第五条 评议评价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评议器(即时)评议评价:办事群众在窗口办理完事项后,直接在窗口电子评议器上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含业务差、态度差、时间长、其他)三个等次,评议结果直接进入网上审批系统存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和收集;
2.评议箱评议评价: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域内设置安放评议箱,办事群众可通过书面方式,将对窗口审批服务建议和意见投置箱内,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管理人员定期开取评议箱,梳理和收集群众评议;
3.电话评议评价:安排专人每天对办事群众进行电话回访,请办事群众在电话里对窗口审批服务进行评议评价,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记录在案,并为群众保密;
4.网站评议评价:公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地址,办事群众可登录网站留言、投诉、评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收集和回复,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办事群众。
第六条 评议评价结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定期向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通报评议评价情况。
第七条 评议评价结果与窗口干部推荐提拔、重用及加班费挂钩,与月度、年度“红旗窗口”、“先进个人”评比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连续两个月被办事群众评议评价“不满意”的窗口或个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领导找窗口首席代表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被办事群众评议评价“不满意”三次以上的窗口或个人,窗口单位立即撤换窗口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投诉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举报工作,保障市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廉洁、有序地运行,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中心各窗口、各窗口单位、部门办事大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可直接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给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对相关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考核。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当面、电话、信函、网络和委托他人等方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详细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对不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需要转交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投诉举报人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该投诉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对象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举报问题作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答复材料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全面协助调查。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对象立即停止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单位或部门办事大厅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箱、举报邮箱、举报电话(dckhk0795@126.com,0795—3216742),并通过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便于监督实施。
第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处理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上级同意所提处理意见的,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提出要求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属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各类考评;对不属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范围内的或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
时间:20 年 月 日 编号:
投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投诉举报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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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 |
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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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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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答复时间:20年月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