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含管网等配套设施,下同)建设并加强运营监管,不断提高运营效益,确保全市工业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2013年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工业产业升级工作的意见》(宜发〔2013〕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今年年底前,袁州医药工业园彬江特种产业基地、樟树盐化工业基地、奉新工业园区、高安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和上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须建成并投入试运行,靖安、宜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完成土建工程,万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各工业园区要根据产业发展、企业壮大等情况,在抓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二期建设,实现《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即:到2013年底,全市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集中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工业园区超标废水零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脱水污泥基本上得到妥善处置或合理利用。
二、严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基本要求
1.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处理工业废水的先进技术、技术团队和管理经验,能够保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要求,确保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2.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的论证、规划和设计,在充分核算现有用水量、污水排放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园区的发展趋势、产业需求,科学论证今后一个时期的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合理规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分期安排建设进度,确保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与园区发展和排污总量相适应。
3.各地要强化工业园区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在坚持厂网同步、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管网建设步伐,做到污水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成甚至提前建成。同时,要十分重视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管材管径选取、沟槽回填、顶管施工等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确保截污管网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及管道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
4.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单位在可研、环评、初步设计阶段要针对本工业园区企业的废水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理工艺,并提出污水处理厂初步的出水排放标准,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在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中确定。
5.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必须由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正式运营后,当年废水实际处理能力应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并在以后的运营过程中不断提高。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所接纳的污水量超过其设计处理能力,该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废水排放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6.各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由有权审批的省、市、县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中确定。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前,所在工业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废水排放标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工业园区内企业所排废水超过接管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后达到接管标准,然后通过截污管网进入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建成试生产时,必须有截污管网建设单位出具的接管证明,以防管网错接、漏接。
7.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的一类污染物,均应先通过处理,在车间排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要求后,方可进入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8.工业园区内现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仍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已批复的废水排放标准。
9.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建设污水调节池。设计日处理量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可随机查阅运行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和曲线图,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三、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
1.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严格按照《宜春市污水处理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高污染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加大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市环境监测站每月至少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开展1次以上监督性监测,并对辖区内其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常态性抽测;各地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至少对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2次以上环境监察、督导。对监察、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运营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处罚。
2.各地要加大对工业园区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依法、及时、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创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环境,做到建成一个正常运行一个,严厉整治、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发挥环保效益。
3.各地要根据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科学核算工业园区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收费制度和征缴方式,既保证企业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相对合理,不增加企业负担,也保证污水处理厂有合理的利润,有稳定运行、提升效能的积极性。
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请于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供第一足球网研究。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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