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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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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公路桥梁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举措,常抓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尽之责。近期,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文件,为落实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问题,分析险情

认清我市公路桥梁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客观实际的分析,是化解险情的必要前提。经分析,当前我市公路桥梁和水上交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有的险情还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1.市养公路上的桥梁。全市市养公路(主要是国省道,含部分县乡道路)在册桥梁共有721座,其中:正常使用的桥梁577座(一、二类桥梁),轻度危桥51(三类桥梁)危桥93座(四类桥梁)。从中可以看出,市养公路上的一、二类良好以上桥梁约占桥梁总数的80%三类、四类分别需中修及大修的桥梁分别占桥梁总数的7.1%12.9%

2.县乡村道上的桥梁。全市县乡村道路上在册的桥梁总数为1536座,其中:正常使用的桥梁381座(一类166座、二类215座),轻度危桥747(三类桥梁)危桥408座(四类293座、五类115座)。从中可以看出,全市县乡村道上的桥梁,一、二类良好以上的桥梁占桥梁总数的24.8%三类、四类、五类分别需中修、大修及重建的桥梁分别占桥梁总数的48.6%19%7.6%

3.水上交通安全。三无船舶渡运、采砂碍航、船舶不适航、船员及设施配备不齐、船舶动态监管困难以及船舶超载、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监管不力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渡口附近采砂、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时有发生,个别渡船锈蚀、证照过期、救生消防设备不齐以及渡口码头设施不完善的现象没有整改到位。

对于以上问题和险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警钟长鸣,高度戒备,采取有效举措,切实做到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二、明确责任,履职尽责

加强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公路桥梁和水上运输存在的问题,遵照上级的文件精神,公路桥梁安全按照谁建设、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水上交通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为此,对全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和水上运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进一步作以下明确:

1.市养公路(市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部分县乡村道)上的桥梁安全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和所属各个分局负责,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监管。

2.县乡村道上的桥梁安全工作由县乡村三级共同负责,并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

3.水上运输安全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负责,航道及水上运输(含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由海事部门负责。

各责任主体(含监管单位),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履职担责,不轻视、不推诿、不拖延,沉下身子,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化解存在的问题和险情。

三、细致排查,主动监控

安全隐患隐藏在建筑物体中,存在于习以为常的忽略之中,隐患由轻到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细致排查隐患,及时监控隐患是化解险情极为重要的前期工作,为此,必须做到:

1加大排查的力度和密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对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全面加大对桥梁和水上运输隐患的排查力度和密度。桥梁方面要采取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理。渡口渡运方面要落实渡工每日自查、村委每周排查、乡镇每月检查,交通及海事部门每月至少检查督促一次。

2做好特殊情况下的重点排查与监控。为保障特殊情况的桥梁安全运行,各桥梁管养责任主体要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事故,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针对冰冻雨雪天气和汛期,更加重视监控排查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监控险情,观察险情变化,为尽早发现问题,组织抢修做好前期工作。对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的桥梁和危旧桥梁,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和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当前特别要加大汛期日常巡查力度,监测桥梁运行情况,发现险情及时排除;责任主体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人流量较大的重点渡口、学生渡口、水面较宽水情复杂的渡口,各责任主体要加强自查排查,完善安管制度和排查记录,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存在隐患的渡口渡船,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该停航的要坚决停航。在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有渡口的乡镇政府要立即通知并督促渡口所在村委会和渡工停渡锁船,交通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禁冒险渡运和非渡工渡运。

3建立隐患整改动态项目库。根据上级交通部门的要求建立桥梁管理和渡口渡船数据库,做到一桥一档,一船一档,一渡一档,数据清楚明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隐患登记和整改台账或数据库,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要求、监督人,实行跟踪问效,整改到位后予以销号。

四、分类处理,准确作为

面对危桥量大、险情和问题轻重各异、超载车辆仍在上路、正常通行不能受阻、化解险情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和水上运输安全工作,必须在分类处理上下功夫。

对经检测界定为一、二类桥梁的,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形成明显病害;界定为三类桥梁的,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扩展;界定为四类或五类桥梁(即危桥)的,应及时采取整修管理措施,安排大修或改(重)建。凡确认为危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桥梁,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桥梁两头醒目位置设立通行警告和限载标志,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严防车辆压垮公路桥梁事故发生。对因危桥限行而造成交通中断的,要制定就近绕道通行方案,并明确标示,引导车辆绕道行驶,保证交通畅通。

要督促水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船舶尤其是危货运输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港航管理部门及海事局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船舶不适航或人员及设施配备不齐、安全管理不到位、船舶运输和装卸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航整改。

五、落实资金,实事实办

对公路桥梁开展经常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资金,由各责任主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每年每延米分别不低于60元、80元和1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凡是经检测界定为必须重建的危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消除隐患修复危桥所需资金。

市养公路上危桥加固、维修或重建,由市公路管理局按轻重缓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危桥进行鉴定,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进行加固、维修或重建,所需资金由市里安排。

县乡村道上跨径30米以下的危桥加固、维修或重建项目资金全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县乡村道上跨径30米以上的危桥加固、维修或重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每年6月底前统一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所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危桥加固、维修或重建,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解决。

渡口码头标准化建设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争取渡口码头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建设,不足部分由乡镇负责落实配套。乡镇及村委会负责渡口码头的日常管理和维修。渡船的更新或维修,由乡镇及村委会向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主管部门计划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每年应安排必要的渡口安全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渡口渡船的更新和维修等。

特此通知

 20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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