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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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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418    

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宜春市减灾委员会

2.2 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救灾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3 灾情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5.2 预警响应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要求

6.2 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4 Ⅲ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与责任

8.4 预警演练

8.5 预案管理和更新

8.6 制定与解释部门

8.7 预案的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积极、高效、科学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宜春市减灾委员会

2.1.1宜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2.1.2市减灾委组成如下: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委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宜春军分区司令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外侨办、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武警宜春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社联、市科协、市人防办、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宜春车务段、宜春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地减灾委员会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

2.2 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服务业发展办、宜春供电公司、驻宜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

2.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道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参与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重大紧急灾情信息上报省政府。

宜春军分区司令部: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市气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洪涝、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所辖水利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参与水旱灾情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洪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及时组织灾区动物防疫机构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科技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市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参加抗震救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鼠害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市卫生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移民建镇工作。

市工信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有关电力公司开展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协调公共网、广电网和其它专用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的管理工作。

市外侨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市广电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

市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市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实施车辆、船舶的征集和调配,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市城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紧急避难场所、减灾救灾演练场所和大型减灾宣传活动场所的协调落实。

市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协助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市公安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武警宜春市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消防支队: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市社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有针对性提出减灾对策和建议。

市科协: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人防办: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

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区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宜春车务段: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宜春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并负责联络,组织和指导全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服务业发展办、市供销社: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驻宜保险公司: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落实灾害的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

2.2.3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级别自然灾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发生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当地党委、政府或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2.4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宜春军分区司令部、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宜春军分区司令部、市公安局、武警宜春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城管局

主要任务:根据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设置紧急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消防支队、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宜春车务段、宜春供电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宜春市支队、市城管局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灾区巡回医疗;组织开展灾区防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食品卫生监测和环境消毒。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宜春车务段、宜春供电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广电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提出市级救灾资金安排计划,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其中,市、县(市、区)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3.1.2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倒塌住房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积极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建立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确保储备库、物资储备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3.2.2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除省民政厅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我市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2.3市、县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应急救助设备和配备管理人员,安排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3.2.4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3.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减灾委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灾害发生期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并安排人员值班守候,确保灾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3.3.4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的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市直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一般设备和装备,各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县(市、区)应配备救灾所必备的专业设备和装备。

3.4.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22号)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救灾越野车、应急通信指挥车、移动电话等装备。

3.4.3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队伍建设。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和信息员;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村(社区)应有1名自然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应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并根据实际,逐步建立救灾应急志愿者服务体系。

3.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农业、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林业、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5培育、发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在县(市、区)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乡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市中心城区已设置市体育中心广场、市人民公园、袁山公园、松江园、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等6处市级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各县(市、区)应按照《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6号)要求,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7.2加强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规划布局上充分考虑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范围。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遵循就近原则,保证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到达应急避难场所。

3.8 救灾技术准备

3.8.1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自然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科技水平。

3.8.2发挥企业在应对自然灾害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自然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9.1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9.2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3.9.3市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次以上县(市、区)及乡镇自然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并逐步扩大到村(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9.4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预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各级气象、国土、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2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天气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减灾办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3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4.1.4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宜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宜春市地震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宜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宜春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宜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应将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市减灾办,由市减灾办负责全市灾情信息的汇总、上报与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局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接触后上报核报。

4.3.3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国土、地震、统计、林业、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农业、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5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制度,按有关规定向死难者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当自然灾害风险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由灾害可能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5.2 预警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启动由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监测预警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建议,报当地市减灾委批准,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市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市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的,发布预警响应的减灾办应当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的,发布预警响应的减灾办应当报请启动应急响应。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级为最高响应级别,级为最低级响应级别。启动响应等级的建议和终止的建议,由市减灾办负责提出,级报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级报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级报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2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

6.2.3响应措施

1)由市减灾委秘书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办报告救灾情况。

4)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大型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6.2.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

6.3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

6.3.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2)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率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6.3.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

6.4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并向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6.4.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

6.4.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各级政府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救助方案,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规定。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市、区)民政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15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到县(市、区)民政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20前报省民政厅。县(市、区)民政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2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7.2.3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款报告,待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

7.2.4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7.2.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2.6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各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及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台账。

7.3.2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3.3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并在当年底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7.3.4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倒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民政厅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修订意见,经市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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