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扩大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1日
关于扩大宜春市中心城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宜春市中心城区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在《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7〕74号)划定范围的基础上,扩大为:宜春大道与锦绣大道交汇处—宜阳西大道(原环城西路段)—环城南路—明月南路—珠泉路—宜阳东大道—袁州大道—宜安公路—锦绣大道—宜春大道与锦绣大道交汇处区域内。此区域面积约42平方公里。禁燃区将根据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