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06〕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也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宜春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多彩,仅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有8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宜春人民也创造了许多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袁州区的宜春评话、脱胎漆器制作工艺,万载县的开口傩、得胜鼓、烟花制作工艺、夏布制作工艺,樟树市的药俗,丰城市的岳家狮八个项目已申报成为我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另外,袁州区的三星鼓、三角班,上高的道情,高安的采茶戏等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项目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在民间广为流传。但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步早、成效明显而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却开展得较晚,一些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样式濒临消失,许多非物质文化项目、实物和文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的危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确定保护对象、保护方式及主要工作举措
(一)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存放博物馆等妥善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对传承人进行扶持和鼓励。
(三)主要工作举措
1、各地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制定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4、建立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
5、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
6、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7、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和弘扬。
8、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9、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爱岗敬业、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四、明确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6—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阶段(2009—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阶段(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第一阶段(2006—2008年)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开展全市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3、先行试点。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级、分批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4、建立名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宜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同时,积极促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立。
5、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2-3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申报民族民间艺术之乡。争取有更多的国家级、省级艺术之乡出现。
7、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各地尝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8、开展培训。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9、宣传展示。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展演,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调演等各种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建立数据库。基本完成宜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宜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
11、研究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与学术交流,并建立相关课题研究,提升研究水平。
12、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有更多的项目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制定好保护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本级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和完善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要把保护工作作为工作重点,设立专门保护工作机构,扎实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要通过政策引导、资源共享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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