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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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宜春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
管 理 工 作 意 见
为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遏制非法征占用林地势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林地征占用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滥占林地,是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抓好资源节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把林地放到与耕地同等重要位置,作为发展和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主要内容;作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作为落实依法治林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
二、广泛宣传,打牢依法管理林地征占用思想根基
林地是林业的基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要建立完善林地征占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专栏,及时通报征占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对情节恶劣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案件和各种非法干扰严重,查处不下去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不断提高社会对依法征占用林地的认识,树立依法管理和依法审核林地征占用的意识。
三、落实制度,建立健全征占用林地的管理机制
加强对森林资源源头保护管理力度,全面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违法行为日常查处机制,对征占用林地非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要全面建立林地征占用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面向社会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调查取证、核查举报案件,让全社会参与监督林地征占用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举报网络。各级要对现有的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对出台的有悖于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要尽快修订,及时废止。不得以促进招商引资为名义,拒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或者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怂恿、包庇乱征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市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反映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和查处情况。
四、规范程序,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核关
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各地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的用地申请涉及林地的,必须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建设项目中部分被征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用途,需转为建设用地的,一并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一切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审批,必须查验山林权证,权属不清和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在尚未依法处理之前,不得审批、不得征占用。
五、严格执法,坚决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
各地要彻底查清和严肃处理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问题,对辖区内已经发生的非法征占用林地要进行全面清查,查清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在清查的基础上,要分清类型严肃处理,该收回的要立即收回,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审核手续,该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坚决纠正对非法占用林地不依法处罚就补办手续的做法,对已经发生的非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今后,凡出现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要从严查处,对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且毁坏林地10亩以上,将按照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赣高法[2003]99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