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2日
宜春市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
为加强殡葬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3号)和《宜春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市绿色殡葬发展,形成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我市的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 主要内容
(一) 实施对象和减免项目
1.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后火化遗体的下列人员,免除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各县市区所辖范围内)、遗体冷藏(3天)、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一年)等费用。
具有宜春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在宜春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宜春市户籍的学生;
驻宜部队现役军人;
在宜春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宜户籍人员;与驻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有宜春市户籍但在宜春市外办理火化且未享受火化所在地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的城乡居民;
由宜春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尚未上户籍的儿童、出生后尚未上户籍的婴儿;
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2.具有宜春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础上,免费提供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并免除3年的骨灰存放费。
城乡低保对象;
享受优抚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特困对象(原城镇“三无”、“五保”对象)。
3.具有宜春市户籍(含上述第一条(2)、(3)、(4)类对象)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骨灰处理采取树葬、花葬、花坛葬、草坪葬、江(河)葬、骨灰深埋、骨灰散撒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2000元的节地生态葬补助,生态安葬活动由市、县(市)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或公墓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组织实施。
4.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其殡葬服务费由殡仪馆或公墓管理单位的属地财政实报实销。
5.以上惠民殡葬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申报材料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去世后,经办人(指逝者的亲属、监护人或丧事主办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户口簿(集体户证明、在宜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所在大学证明、驻宜春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等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承办殡葬服务的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需填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免费提供骨灰盒并免除3年骨灰存放费用的,需按对象类别提交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证》或特困对象供养证(特困对象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重点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填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
3.申请节地生态葬奖补的,需提交生态安葬承诺书并填报《节地生态葬补助费用申请表》(见附件3)。
(三)减免程序
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根据当地减免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在外地火化且符合减免政策的,需出具外地火化证明及相关证件核报。
(四)资金拨付
1.审核上报。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负责统计上报,每季汇总,填报《申报惠民殡葬服务减免(补助)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人填报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给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
2.审批拨付。市、县(市)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经费保障和结算标准
1.经费保障。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承担的中心城区配套惠民殡葬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
2.经费结算标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费结算标准,以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核准为依据。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主要形式,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督;财政、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政策服务价格,建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骗取减免(补助)费用的申请人,由民政部门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虚报申领减免和补助费用的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申报惠民殡葬服务减免(补助)人员名册、结算汇总表;
3.节地生态葬奖励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