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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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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15日 


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14号)和《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768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以引领现代农业强市建设为根本方向,以创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先行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样板区、科技创新应用的展示区、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区、产业脱贫攻坚的带动区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坚持四区四型(四区:生态种养区、精深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综合服务区,四型:绿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路径。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一区多园建设布局,将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产业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认定命名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须经过统一组织的评估。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命名。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

(一)主导产业突出。重点培育发展绿色有机、富硒、肉牛、中药材、油茶、猕猴桃、花卉苗木、休闲农业等特色农业产业,选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并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和功能的合理配置。

(二)建设规模集中。以综合类建园为主导,园内基本形成四区四型发展格局,规模1500亩以上(丘陵山区县1000亩以上)。单一种养类园:水稻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蔬菜、水果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特色作物类种植面积800亩以上,珍稀类作物种植面积可适当降低;生猪年出栏量2万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100万羽以上;常规渔业养殖面积300亩以上,特种渔业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三)设施装备先进。园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面80%以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0%以上。

(四)科技水平领先。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80%以上,有1家以上市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物联网应用示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广泛,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相应规模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区。

(五)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9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8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5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六)经营组织高效。经营主体多元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组织化程度较高,形成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80%以上。

(七)示范辐射明显。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00户以上。

第七条 县(市、区)参照省(市)标准制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标准。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标准报市农业局备案后执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标准报省农业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实行逐级申报认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由县农业局组织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由市农业局组织申报认定。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达到省级建设标准的,可推荐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第九条 按照示范园自愿,县级推荐,市级评估的程序组织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

(一)市农业局下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推荐上报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组织评审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申报书。对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申报条件,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特色优势,取得的成效和荣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产业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认定为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一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建设标准组织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并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二)通过评估核实的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经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授予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称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在有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安排上适当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成立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等工作;对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组织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考核由县(市、区)负责。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与运行情况列入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全市农业农村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分县级自查自评、市级考核两个程序。市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自评材料(含自评报告、自评得分明细表、佐证材料)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考评资料核实后,再组成考核评估小组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产业带动效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直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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