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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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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市场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产业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倡导企业诚信自律,坚持公平和公正原则,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正确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立信息联系平台。信息联系平台由政府职能部门和预拌砼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成,其中,部门主要有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企业为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
第五条 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向组成信息联系平台的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原材料价格月报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和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
第六条 预拌砼销售实行指导价格管理
企业调查测算后,将本企业制定的预拌砼拟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后确定该企业预拌砼的销售指导价。
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用户公示本企业的预拌砼销售指导价。
原材料价格变动致使生产成本增减在10%以内的,企业预拌砼销售执行销售指导价。产品成本增加10%以上的,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预拌砼销售价格可上调8%。预拌砼销售价格降价幅度超过销售指导价格8%的,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说明降价理由并报备案,未备案的不得降价销售。 
销售指导价确需调整的,应适时调整。具体程序是企业向市物价部门提交销售指导价调整书面申请,并附原材料价格变动资料,市物价部门经成本监审后,参照毗邻地区价格水平,确定企业新的销售指导价。
第七条 预拌砼销售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
企业预拌砼销售实行利润率控制,净利润率暂定为10%。
企业根据合理成本,按如下公式自主计算并确定销售价:{[(原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人工工资+油耗费+配件损耗费+水费+电费+财务费+折旧费+利息)]×(1+利润率)}÷(1-税率)。
第八条 实行预拌砼销售指导价执行定期审核制度。市物价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对企业销售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及时掌握指导价执行情况。
第九条 实行企业自律和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制度。企业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市物价部门及时监控企业的成本、销售指导价和利润。市物价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对企业不自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条 企业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物价部门,以便相应制定应对措施,调整政策和产品价格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
1、原材料价格月报表
2、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
3、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

附表1:
原材料价格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原材料名称
价格
备注
水泥(元/千克)
卵石(元/千克)
碎石(元/千克)
细沙(元/千克)
外加剂(元/千克)
备注:价格为报告期平均价;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
                          填报人:
附表2:
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报告期
产销量(m 3
备注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备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
                          填报人:

附表3:
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项目
数量
备注
产销量(m 3
总成本(元)
平均单位成本
(元/m 3
利润(元)
税金(元)
备注: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填报。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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