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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宜春市乡村旅游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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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宜春市乡村旅游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宜春市乡村旅游的实施意见
 
乡村旅游是以农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家生活及乡村环境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客源市场,满足旅游者的休闲、度假、参与、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吸纳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旅游创业、就业,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6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8〕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乡村旅游,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旅游产业的关联带动功能,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旅游景区配套服务、旅游产业化发展,根据旅游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旅游创业,带动旅游就业,推动新旅游,培育新业态,建设新村镇,发展新经济,走出一条“以旅促农、依农兴旅、旅农结合、共同繁荣”的乡村旅游发展新路,为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宜春经济社会赶超式发展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十百千万”工程,使我市乡村旅游项目得到明显提升和完善,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逐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成为旅游产业的新增长点。力争到2009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建设特色景观旅游名镇10个以上;
2、建设有地方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点)100个以上;
3、新增从事乡村旅游的农户、企业或关联企业1000个以上;
4、新增直接从事乡村旅游的就业人员10000人以上,并带动间接就业人员2万人以上。
三、发展途径
乡村旅游“十百千万”工程,主要依托广大农村的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古村民居、民俗风情等,特别是要依托已建成的生态旅游型新农村建设点,面向城市和景区的旅游消费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打造景区依托型、城市近郊型、农业资源型、民俗风情型等旅游配套服务项目,完善“行、游、食、住、购、娱”等旅游要素,延伸乡村旅游产业链。具体为:
1、兴办农家乐、渔家乐旅游休闲项目;
2、开发生态农业观光、森林休憩、果园休闲项目;
3、开办旅游饭店、农家旅馆和餐馆;
4、开发旅游商品(工艺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项目;
5、开发旅游饮品、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项目;
6、开发旅游用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项目;
7、创办民俗风情展演及农村文化娱乐节目;
8、举办乡村旅游交通运输服务项目;
9、开办乡村旅游导游服务业务;
10、开办乡村旅游信息咨询及培训服务业务;
11、开办乡村旅游建筑装璜业务;
12、开展乡村旅游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积极利用规划、扶贫、环保、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支持政策,吸收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和经营,推动乡村游项目建设。通过发放农村城镇化建设贷款,配合政府对旅游景区周边的民房改善、乡村道路、停车场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通讯设施等环境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景区周边环境;通过发放购建和装修贷款,支持旅游小城镇新建、改建、装修宾馆、酒店、农家旅馆、餐馆、度假村,改善旅游食宿条件;通过发放惠农卡、小额农户贷款和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农家乐、渔家乐、生态观光农业、特色旅游庄园发展和旅游饮品、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旅游用品、旅游庆祝品、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手工制品等旅游商品、个性化旅游产品综合开发、营销,支持乡村旅游演艺娱乐、信息咨询、导游服务发展,支持企业打造旅游精品,提升旅游产品体系。各级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创新乡村旅游金融服务新项目,为乡村旅游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2、强化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区域特色,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重点抓好特色旅游镇(村)“一村一品”建设,抓好以农户家居和农、林、牧、渔及园艺等农村资源为载体的“农家乐”的“一家一艺”乡村旅游指导,引导“农家乐”向品牌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3、实施乡村旅游创业融资担保政策。省旅游局即将完成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将出台旅游产业担保实施细则。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策应,为从事乡村旅游创业的人员提供好贷款担保服务。
4、开展农房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各级房管部门要对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镇)开展农房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5、开辟乡村旅游创业绿色通道。对旅游创业人员申办从事个体旅游经营服务项目,便捷申请措施,材料齐全当场发照;2010年12月31日前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期交纳,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不低于三万元),余下部分在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景区农民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后可获2—5万元的贷款,并享有50%的财政贴息。
6、组织乡村旅游人才供需见面会。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定期组织乡村旅游人才供需见面会,为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帮助,组织乡村旅游企业招聘人才。
7、举办乡村旅游培训班。各地旅游、劳动保障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基础知识、经营管理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指导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8、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与乡村旅游。鼓励各旅行社开发市内乡村旅游新线路和新产品,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与乡村旅游,扩大乡村旅游消费市场。
9、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生态环境规划,正确引导乡村生态旅游工作。
10、做好乡村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帮助设计和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开发形象,推动分散的乡村旅游产品走向市场,形成一批完善成熟、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游客需求。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乡村旅游及乡村旅游“十百千万”工程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发展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宜春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旅游局,具体负责协调和考核全市乡村旅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乡村旅游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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