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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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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质保量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快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程,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到实处,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总体规划,确保配租房源充足,先解决“双困”(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再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 阳光操作,程序到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一定金额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进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把准入门槛,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让真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受益。
3、 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为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实施,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房管、民政、发改、城建、物价、财政、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物配租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核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低保证或优抚证、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件,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社区报街道复核,经街道审核、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审核,公示15天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根据《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赣民发〔2009〕12号),未享受低保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必须由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社区、街道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配租分配。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根据符合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户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中签分配结果予以公布,并向中签家庭开具《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
(三)签约。中签家庭自接到《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60日内应签订《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认《管理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配租家庭,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三、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后交由市房地产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管理。
(二)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三)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委托市房地产公司收取,房屋资金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费各占租金总收入的50%,市房地产公司每年年初制定预算计划,统一由市财政局从专户中拨付。租赁保证金一室一厅的住房交纳600元;二室一厅的住房交纳800元,租赁家庭退出廉租住房配租的,租赁保证金按规定退回。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按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提取,从租金收入中的管理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按月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户中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市场房屋租金的实际审定。
(四)配租家庭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配租家庭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时,装修不予补偿。退房时,如房屋完好无损,退回租赁保证金,如有损坏折价赔偿。
(五)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每年会同民政、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配租协议》,继续配租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六)承租人转租他人居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有权收回该住房,并扣除租赁保证金。
四、廉租住房退出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从取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6、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受益人死亡,同户籍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配租手续。
五、保障职责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负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每年第四季度会同相关部门对配租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对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其它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认定条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从领取《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如受益家庭领取《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后放弃实物配租的,从下达通知书当月起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从公布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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