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 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
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具有一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经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后获得监理员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规范,恪守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监理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企业成立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执业,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按程序报请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第九条 外地监理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监理业务,须到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条 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企业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监理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签订应使用示范文本。合同中必须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应成立一个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可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人员,组成专业搭配合理、人员配备满足工程进展不同阶段监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对现场监理人员数量配置的最低要求:
(一)一项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在保证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情况下,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以上(其中专职安全监理员或兼职安全监理员必须有1名)。当现场设专职安全监理员的数量多于2人时,应成立安全监理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安全监理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二)单项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道路、桥梁、构筑物用造价折算成面积参照下表执行)
建筑面积小于10000m 2的工程,基础、主体阶段配备不少于3名,安装装修竣工阶段配备不少于2名;建筑面积10000m 2—50000m 2的工程,基础、主体阶段配备不少于4名,安装装修竣工阶段配备不少于3名;建筑面积在50000m 2以上的工程,基础、主体阶段配备不少于5名,安装装修竣工阶段配备不少于4名。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监理工作。
(四)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监理员原则上不得变动。监理人员调整和变动需到备案机关登记。
(五)项目监理机构成立后十五日内,由监理企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理企业必须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监理人员资格证原件留存备案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监理企业必须将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书面文件提供备案机关。监理企业所承担的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移交手续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工程监理备案注销手续,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安全监理员的证件不予退回,不得承担新的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理。由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或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监理责任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不得以降低收费作为承揽业务的手段,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优惠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应获得相应资格,并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分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应由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由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同时监理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单个监理委托合同超过3万平方米的除外),同时其所已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必须设总监代表。为了使总监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总监不得再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有关证件,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任职。
第二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提倡监理人员合理流动。监理企业不得设置障碍。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在所监理工程完工后方可流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采取巡查的办法进行,从现场监理手段、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工作制度、履行投标承诺和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以及监理的工程实物质量、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时一旦发现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5次和省、市大检查不合格被通报的企业,将被限制其进入市场3个月。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文批评的;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4、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5、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超过三项在建工程项目的;
6、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擅自变更项目总监;
8、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9、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10、检查发现项目总监不在岗;
11、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字的;
12、监理规划未获批准而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规划没有针对性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而未编制的;
13、 结构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总监不参加;
14、未对施工企业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而同意施工的;
15、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实施监理的;
16、检查发现监理人员不在岗的;
17、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或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履行监理职责,徇私舞弊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其经济损失,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