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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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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9〕35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宜府办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并鼓励呆账贷款核销,减轻企业包袱,支持宜春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宜春办事处。
二、奖励内容
(一)贷款增长奖励
该项目总分100分
(1)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额(20分)。贷款余额增长额最高的计20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额占其比例计分。
(2)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20分)。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计20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3)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净增总量(20分)。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净增总量最高的计20分,其余行按占其比例计分。
(4)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签约金额(20分)。签约金额最多的计20分,其余行按签约金额占其比例计分。
(5)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履约率(20分)。履约率最高的计20分,其余行按履约率占其比例计分。
属宜春本地企业发生的票据融资计算在贷款增量内(由银行提供凭证),否则不计入。
以上五项得分相加为该项目的总分,总分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内容:
(1)市本级工业企业年度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旅游)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工业企业核销呆坏账(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市发改委提请市政府确定的为准(含续建项目和新增项目)。
2、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企业(含宜春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新增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奖,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按千分之一计奖。
(3)当年市本级工业企业核销呆坏账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千分之一计奖。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如实填报。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年业务情况,据实填写“金融贡献申报表”。
2、严格考核。考核所需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提供。次年一月份,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民企局、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 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3、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4、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过50万元按各金融机构奖金额占奖金总额的比例计算。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支付。
5、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分别按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6、获奖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营销、审批等相关人员。
7、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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