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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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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108


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

“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85号)精神,为鼓励县(市、区)开展飞地经济合作,集全市之力打造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

  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主导,本地企业异地迁入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的项目;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主导,本地企业在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内新上的产业项目;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但因产业方向、环境因素等原因不适宜在飞出地落地,协调落地至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的项目。

  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异地新建或落户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分享办法

  (一)分享企业。实行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的企业,应是在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袁州区政府财政部门与飞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确认,报市财政局备案,逐年更新。

  (二)分享收入。飞地经济项目实现的财税收入应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缴入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企业交纳的财税收入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留成部分(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扣除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补助兑现给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后的净额部分,予以分享。由袁州区政府财政部门与飞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制度。

  (三)分享比例。对上述收入净额,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原则上由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与飞出地3:7比例分享;第610年按6:4比例分享;第1115年按8:2比例分享;此后飞出地不再分享。

  (四)分享方式。飞出地县(市、区)政府应分享的财税利益可在次年1月底前,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与袁州区政府财政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本办法自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成立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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