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区”管委会。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在市食品安全办的组织协调下,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推动创新、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每年根据省考核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年终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加分项需附证明材料),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自评报告,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书面年终评审意见,报至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分项和降级情形,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六)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分别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A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低于50%,C级等次不高于20%;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B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高于40%,C级等次不低于15%;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C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高于30%,C级等次不低于40%;如宜春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评定等次为D级,则各县(市、区)A级等次比例不高于20%,C级等次不低于50%。“三区”管委会单列,并照此规则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区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综合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地创新性示范性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D级、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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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综合状况 |
食品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检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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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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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品安全专项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被上级督查通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