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高质量推进宜春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既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有利于监督权力依法行使。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国务院、省政府相继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中专门明确了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有关规定,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但从目前贯彻落实情况看,仍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个别决策环节缺失等问题,制约了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高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谋划工作,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执行到位。
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承办单位要根据相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以及公众建议等进行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意见;须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再转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三、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监管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各部门须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决策实施计划,并将拟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将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适时开展事后评估,将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决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讨论,及时解决决策事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措施。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已经完成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实行一决策一档案,将决策建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等材料收集归档。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对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