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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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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宜春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矿山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先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建立“矿山督察长制”,成立“市整治规范提升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由于碳酸锂价格高位运行,我市违法采矿、超规模开采等现象出现反弹。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我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经济思想,牢记能源安全这个“国之大者”,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奔着问题去,把‘改’字贯穿始终,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协调统一新格局,努力实现我市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开发利用,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和谐、有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规范矿产资源有序勘查开发。通过集中整治矿产资源特别是含锂资源和钨、钽铌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好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有效改善。同时使得私挖滥采、超规模开采、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不按施工方案治理、以治理修复等名义实施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全市有序勘查开采、依法办矿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全面整治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提供政策支撑,合理引进社会资本,引导企业从环保、生态等方面,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行业绿色发展。要引领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根据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加快改造升级,按照《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进行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合理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推进我市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锂电产业规划的衔接。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推进矿山总量和增量合理变化。严格落实矿山准入条件,实现小型矿山减量化,提高中大型矿山比例。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延伸。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优化矿业产业布局。做好锂资源矿等矿业权联审联批,做好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价款征收工作,把握“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守产业准入政策(如产业目录禁止采矿项目、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等),要确保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二)强化矿山开采全方位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部门联动,实行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矿产卫片、采矿权人监测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排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山、废弃矿山等盗采矿产资源,采矿过程中污水、废气、粉尘和废渣等超标排放,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涉土、涉矿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三)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非法来源的矿石及矿产品;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为名的非法采矿等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持续加快矿山生态修复。积极配合市整治规范提升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图斑或地块核查,摸清矿山应当复绿的区域,因地制宜制定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明确年度复绿面积、具体区域范围、工程举措、资金投入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年度计划进行复绿,依法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做到“应治尽治,应绿尽绿”。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生态修复基金;未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推进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2018年以来新设采矿权生产矿山和3座未建成绿色矿山的含锂资源矿山建设绿色矿山,2023年底前需建成绿色矿山并通过评估核查;逐步推进其他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明确绿色矿山计划,按计划分阶段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重点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已建成绿色矿山未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六)持续用力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重点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作业,不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强化安全监管,建立风险隐患清单,一项一项抓好整改,巩固安全生产成效。(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七)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国情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潜力。找准关键核心技术薄弱环节,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升矿产品研发水平,集中优质资源合理共管,优化完善矿产资源产业链,提高矿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供应链产业链韧性,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重点强化尾矿锂渣综合利用,健全完善涉锂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联审联批机制,科学合理新增涉锂项目。出台本地含锂瓷土矿原矿、锂云母销售指导价格浮动机制,规范锂资源流通秩序。重点排查资源端矿产保障供给不足、后备基础不牢,冶炼端高污染、高能耗、高耗水,材料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薄弱,循环利用端发展滞后等问题,整治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制定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31日至4月30日)。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根据问题台账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整改方案,特别是含锂资源在采矿山整改方案要结合绿色矿山创建及后期成效管护等内容统筹考虑,2023年4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至市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日常工作中发现、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重点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到位。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各地督促各矿山建立“一矿一档”,将相关证件、项目建设审批手续资料、问题排查整改台账、“一矿一策”问题整改方案等矿山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管理。

(四)规范提升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并长期坚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出让和监管、矿山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对照目标要求,对矿山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本地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审查核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本区域所有矿业权的20%。各县(市、区)总结报告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底之前,市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展抽查,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提交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县两级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从有关市直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统筹协调调度推进专项行动,保障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自身是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形成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挂点包干、强化监管。各县(市、区)要压紧压实矿山督察长责任,切实发挥好督察长制度优势,由督察长对所挂点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治规范工作负总责,加密日常动态巡查频次,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完善健全矿山督察长会议协调、工作督查、信息通报、绩效考核等制度,充分调动督察长积极性,助力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加强督导。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适时对地方开展的集中整治、规范提升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要落实监管责任,对县(市、区)进行抽查核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曝光;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短视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宜春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职能分工


附件

宜春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能分工

  长:江训开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晓江市政府副秘书长

             雷恩奇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邹思球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罗小京市生态办专职副主任

晏宗文  市科技局副局长

梁海燕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黄任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黄彬彬市水利局副局长

罗杰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级高级主办

    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副主任

黄雪梅市林业局副局长

聂庆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局长

龚雄毅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丁高胜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龚雄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专项行动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一)宣传部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宣传专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

(二)政法部门:坚持将非法采矿问题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行业整治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发改部门:负责向省发改委审核转报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依法依规备案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四)科技部门:指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锂资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七)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落实;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指导相关地方和矿山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地禁采区的环境监管,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落实情况,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督促和指导相关地方和矿山企业做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的整改。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运输车辆资质审批、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依法指导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

(十)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排查矿山周边耕地是否存在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影响农业生产现象;对群众反映影响耕地土壤环境突出的问题,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十二)应急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和违法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器材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矿山用林监管,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非许可类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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