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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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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已通过2022年市级总河湖长和总林长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林长制工作,切实落实各县(市、区)委、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宜春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林长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宜春市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宜春市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市林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县(市、区)组织,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二、考核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争先创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影响度考核三部分。

(一)工作考核(30分)

市林长办公室根据全市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内容包括:

1.林长履职尽责情况;(5分)

2.林长组织、源头管理、制度保障、目标考核、智慧管理五大体系完善和落实情况;(5分)

3.总林长发令、林长巡林、部门协作、督查督办、林长对接五项机制运行情况;(4分)

4.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分)

5.林长办职责落实情况;(5分)

6.林长制工作机制创新情况;(3分)

7.林长制工作宣传与推广情况。(3分)

(二)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50分)

根据《宜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30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5年,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不降低,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年度目标值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5年,确保全市活立木蓄积量达到0.8亿立方米以上。各县市(区)活立木(森林)蓄积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目标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

根据《江西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各县(市、区)林地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

根据《江西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各县(市、区)森林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湿地管理(4分)

湿地管理到位,完成各项目标值和工作任务,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得4分。湿地保护率较上一年度降低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未完成湿地面积保有量管控目标的,本项不得分。

(6)森林防火(4分)

按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任务的,得2分;落实森林防火“网格化”巡护责任、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和措施,未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得1分;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的,得1分。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4分)

完成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省、市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成效综合评分排名前三名得4分,四至八名得3分,后三名得2分。未完成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的,不得分。

(8)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4分)

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面积不减少的,得2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管护措施到位、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9)自然保护地管理(5分)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到位的,得5分;发生违法违规破坏自然保护地问题被国家通报的,本项不得分;被省级通报的,每起扣4分;被市级通报的,每起扣3分,扣完为止。

(10)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特别是落实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转型转产等工作到位的,得2分。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到位的,得0.5分;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未上报总结的,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重不力、发生进京或5人以上到省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等事件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1)古树名木保护(1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到位的,得1分;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未按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12)林业行政执法(4分)

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度保障、执法保障和监督管理到位的,得4分。案件查处率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建设性指标(20分)

(1)国土绿化行动(13分)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营造林计划,且均按要求落地上图,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的,得1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林业产业发展(7分)

油茶、竹产业4分,两个产业共同对11个县(市、区)进行考核,油茶产业考核樟树、丰城、高安、上高和袁州5个县(市、区),竹产业考核靖安、奉新、宜丰、万载、铜鼓、明月山6个县(市、区);森林药材、森林旅游、苗木花卉产业各1分,对全市11个县(市、区)进行考核。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以及中央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林长制先进经验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2分。

(4)林长制先进经验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1分。

(5)林长制先进经验在宜春日报、《宜春新闻联播》、市级党政简报《今日要讯》《每日要情》《宜春政务信息》等宣传推广的,每次加0.5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林业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省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5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被中央主要媒体、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4)森林督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较上一年有增加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

(5)发生破坏林业资源重大案件的,每起扣2分。

(6)市级及以上巡视、环保督察、审计,森林督查、“绿盾行动”等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起扣1分。

(7)中央预算内基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减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乡镇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市级评分。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市林长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考评,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市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市级总林长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县级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林长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负责本区域的市级林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林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市级林长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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