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兴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为我市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3个。
第六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6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重新申报。复评合格,继续保持荣誉的,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第一足球网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聘请评审组,实施具体评审工作,以及承担第一足球网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相关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为实施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所属的组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认同度较高,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评审年度内,第一足球网小组向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市有关部门发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资格审查、现场评审、征求意见、审议公示、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现场评审。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现场评审意见,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在征求第一足球网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第一足球网小组。
(四)审议公示。第一足球网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
(五)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由第一足球网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各奖励20万元。受表彰个人不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获奖组织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获奖标识或获奖称号。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推广、交流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第一足球网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禁止参与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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