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改善园区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省、市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要定期研究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成立以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委会办公室,全面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宜春经济开发区必须要单独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监管装备,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其中: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备6名以上专(兼)职安监员;丰城、袁州、高安、上高、奉新、宜丰、万载、樟树等县(市、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管委会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4名以上专(兼)职安监员;靖安、铜鼓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安监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一半。
(二)明确安全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级工业园区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工信委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中小企业局指导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规范企业安全行为,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企业建筑规划与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负责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公安局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园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范畴;鼓励、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园区内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局依法负责货物运输及工程车辆道路交通管理,负责涉及园区的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园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负责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三)标本兼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措经费提取使用到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组织、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把安全预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鉴于园区实际,对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必须逐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补办安全现状评价审查。
(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宜春经济开发区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建筑工地、生产工序、安保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危险部位监管标准化,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园区所有企业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
(六)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园区安监机构要联合消防、建设、质监等部门,突出建筑质量、危险物品管理、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危险作业、危险场所、职业病防治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企建立台账,分类监管,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整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处罚到位。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宜春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以及电工、电焊工、煤气制备工、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特种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务必对各车间、各工序、各岗位职工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依法取得安全监管执法证。
(八)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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