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粮食应急预案》已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12日
宜春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3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4.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4.1.3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应急处理
4.2.1市级应急处理
4.2.2省级应急处理
4.2.3国家级应急处理
4.3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通信保障
5.6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或省宣布进入国家级或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情况。
1.2.1国家级。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
1.2.2省级。指省宣布进入全省粮食应急状态。
1.2.3市级。指三个以上(含三个)县(市、区)或宜春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紧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按各自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将日常粮食管理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急时应急,战时应战,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市应急委员会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以下同)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成员: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宜春车务段、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统计局、市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2.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同)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
2.2市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挥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3)向省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粮食局、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适时监测市场粮食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
(3)市粮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做好市级粮食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7)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市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宜春车务段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铁路运输。
(12)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制订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3)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2.3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和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以及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委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发改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1.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应急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发改委及省粮食局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市级应急处理
4.2.1.1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
(2)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1.2当确认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
4.2.1.3当确认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1.1、4.2.1.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提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4.2.2省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省级应急状况时,市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市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报告,并详细说明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库存成本、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价差补贴来源等。
(2)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市内社会粮油、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4.2.3国家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级应急状况时,市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市、省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省级储备粮不足市内供应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报告,详细说明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库存成本、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价差补贴来源等。
(2)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质和地域范围。
(3)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及食用油储备,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和食用油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及省政府的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因此,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政府要立即规划建设。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指定企业实行挂牌管理,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指定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企业予以摘牌,并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秩序,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两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6培训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粮食突发状态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应急动用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予以清算、拨付。
6.3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粮食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宜春市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