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产业布局
(一)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从2013年起必须在依法合规设立且环保设施齐全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建设。
(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内部容积率与安全间距的关系,当企业内部容积率与安全间距产生冲突时,应首先确保企业内部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三)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规范危化企业入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现有园区外化工企业限时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对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二、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的地区提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申办手续,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全市各级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监、环保、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前,投资主管部门需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条件审查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得允许其进入园区落地;擅自开工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省政府“三个坚决不搞”、“七个严禁”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化工项目,对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和安全许可。从严审批液氯、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建设项目进区入园前,必须申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否则,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的现象。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予许可。
(四)坚决关闭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安全距离不足、安全无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上报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主要技术岗位工人、带班班长应具备中等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其他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逐步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相关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实施。
(三)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市所有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基本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1年内至少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健全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要书面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申报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企业进行新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要在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六)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操作性较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就近与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定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必须将应急救援管理纳入园区规划要求,满足应急救援基本需要,依托消防或大中型企业专业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为园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消防部门为主体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快速反应能力和科学处置灾害事故的水平。
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一)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至少一名危险化学品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及防护装备。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监管力量,稳定安全监管队伍,激发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政治待遇;针对安全监管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按标准定期发放安全监管人员劳动保护用品。
(二)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多家部门、具有普遍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联合执法检查效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构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网络,建立安全先进、高效透明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危险化学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危险化学品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切实加强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意外流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和丢失。
(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必须将应急救援管理纳入园区规划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为园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要建立联系机制,强化预案演练,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二次综合演练,以检验预案效果,确保应急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六)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备案制度。经营非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向市安监局申报经营许可,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市安监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两级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项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生产各类重大、深层次问题,有效保障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发展。同时,要加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成立负责统筹和管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安全生产具体事务的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同时配备、配齐安全监管装备。要按照第一足球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办发〔2012〕64号)要求,在配备专(兼)职安监人员时,要有不少于1/3的专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五、夯实企业安全基础,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与评估,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不断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对已建成的铅蓄电池企业,要按照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安监局等4厅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江西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赣环发〔2011〕11号)要求,采用内化成工艺,焊接工序采用自动铸焊机,封盖工序采用自动固化干燥设备,配酸采用自动配酸,并按要求完成“三同时”安全审查。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实施关闭。对新建铅蓄电池建设项目,要严格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严格按照工信部、环保部《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第18号公告)的要求建设,未达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的加油站,要安装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逐步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推广应用液氯死瓶、泄漏瓶处理技术装置,引导自来水厂逐步淘汰直接使用氯气消毒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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