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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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农村流通服务
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步伐,促进农村流通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加强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春市商业管理办公室
随着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流通领域从业人员日益增多,流通活动日益活跃,流通行业和市场迅速发展扩大,农村流通经济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市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村流通服务管理环节比较薄弱,有的乡镇集贸市场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商贩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场所。为了改变我市农村流通工作的落后局面,加快我市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步伐,促进农村流通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规范、运转灵活、收放有序、行之有效的农村流通服务和管理的新体系。
二、工作目标
探索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模式、途径和办法,实现对全市农村流通领域和流通行业的可调控和有效管理,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确保农村食品安全,要求糕点、奶制品、肉制品合格率达到100%;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集贸市场销售的猪肉产品,餐饮业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设工地等集体伙食单位所需猪肉产品,都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进或由定点屠宰厂(场)直供;加强酒类流通管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5%,溯源登记(即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
三、工作范围
全市农村各乡镇、街道、场
四、方法步骤
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以行业为主体,建设和管理并举,实行综合安排、重点先行、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五、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确保食品安全。对糕点、奶制品、肉制品等进行定时检查,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有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及餐饮。
(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具体要求是:
1、原则上要求每个乡镇设置一个定点屠宰场。对于人口较少、销售量小的边远乡镇,可由附近乡镇定点屠宰场配送。
2、实行屠工上岗证管理制度,屠工凭上岗证进行屠宰和销售。屠工上岗证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3、抓好生猪定点屠宰,杜绝生猪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4、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特别是环保、卫生标准和条件。审批程序为:先由乡镇提出设场申请并上报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生猪定点屠宰批准证书》和标志牌。
5、建立和健全生猪货源可追溯制度、生猪防疫检疫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三)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一是实行酒类商品贴标管理,建立每瓶酒“身份证”制度,阻止假冒伪劣酒类进入本地市场,杜绝酒类销售税收的偷漏现象;二是推行和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规范酒类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三是建立完备的酒类流通购销台账和严格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验审制度,要求相关资料的保存期在3年以上。
(四)开展市场运行监测。每个乡镇、街道、场都要选择一个商店为市场运行监测点,每周将商店营销情况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内容按商务部的工作程序运作。
(五)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选点、建点工作,并负责监管“农家店”、“农资店”配送和销售的商品,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和食品。
六、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二)明确农村流通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行使对当地流通领域和流通业监管和商业行政执法职能,着重抓好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及市场运行监测,同时接受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建立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与乡镇共管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工作定点联系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七、行政执法
(一)乡镇商业行政执法人员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兼任。执法人员履行执法公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资格证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和办理。
(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公务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佩戴执法资格证,不得参与执法行动。
(三)按照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有权对违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季度一次上交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再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统一解缴到当地财政局,不准截留,不得挪用。
(四)所有罚没收入都必须开具由当地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做到处罚一起,开具一起;一事一票,票实相符。罚没收据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领取。
(五)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乡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