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
出资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意见》(赣发〔2019〕7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办发〔2019〕21号)以及《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出资人相关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形成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统称“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财政局以管理资本为主,重点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第四条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企业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被监管企业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禁以贷入股、虚假注资等行为,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七条对新增股东背景实力、入股动机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聚焦企业财务、重大决策、产权流转等关键业务和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调查,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三)对金融企业行使股东职权,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章程;
(四)依法参与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奖惩,实施对企业领导负责人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五)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六)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七)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基础管理
(一)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回应。
(二)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计划以及与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条人事管理
根据市委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对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企业任职的中层及以下人员进行相应管理。企业市场化招聘人员计划、招聘方案等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从体制内到企业任职的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社局管理,市场化招聘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薪酬管理
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企业薪酬总额。
第十二条党建党务管理
(一)在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下,市财政局党组对所监管的企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企业党组织履行企业党建主体责任。
(二)企业党务工作由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党组织负责指导。发展党员由市委组织部向市财政局党组织下达指标,市财政局党组织按各企业党组织报告的发展党员情况进行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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