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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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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630日        

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停车供求关系、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且收费标准视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二、分类管理

停车设施,按性质不同分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为规范定价行为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以下情形应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指定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三、收费标准

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停放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后开始计费,停放一小时内(含免费时间)收费2元。累计停放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以外的部分,每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日25元封顶。

次干道夜间22点至次日8点免费停放,背街小巷夜间20点至次日8点免费停放。

(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机场、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四类区域

停放30分钟之内()免费。停放一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4元。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日24元封顶。

停放3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一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4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日18元封顶。

停放9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四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5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日15元封顶。

停放9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四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4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日15元封顶。

1摩托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含电动车三轮车)占用小车停车位的,按小车计费。未占用小车停车位的不收费。2车站、机场停车场执行一类区域收费标准。3便民中心、办事大厅、公园、游园执行三、四类区域收费标准。

宜春中心城区各区域划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共同确定。

(三)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指定停车场。包括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停放依法强制扣留的违章车辆、事故车辆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拖移扣留的违章车辆、事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其停车费标准如下表:

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指定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表

车辆类别

收费时间段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摩托车(电动车)

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

5

小型车

/·

10

中型车

/·

15

大型车

/·

20

停放时间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的部分,按标准的80%收取停车费;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部分,按标准的60%收取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部分,按标准的40%收取停车费。最长计费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其他停车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单位的停车场(泊位),鼓励对外开放,允许场地管理者收费,但需依据程序报批,收费标准如下表:

其它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车辆类别

停放时间和收费标准(元/辆·次)

小型车

4小时以内(含),收费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停放的,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大中型车

2小时以内(含),收费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停放的,最高收费不超过25元。

摩托车、电动车

4小时以内(含),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停放的,最高收费不超过5元。

1.小型车为9座及以下客车和2吨及以下货车;中型车为1019座客车和35吨货车;大型车为2039座客车和610吨货车。

2.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办事和因到医院看病、探视病人,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免费。宾馆、招待所内部停车场旅客自带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优惠政策

(一)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环卫作业车、殡葬车等车辆和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残障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二)将殡仪馆列为免收停车费场所。

(三)对新能源等绿牌汽车实行停车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五、部门职责

中心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是城市畅通工程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对中心城区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职责,规范各类停车场标识,合理划定公共资源停车场(泊位)路段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对公共资源停车场(泊位)组织实施收费管理,加强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政策宣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合理施划好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标示清楚,落实好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指定停车场收费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城市巡游出租车管理,规范出租车停放秩序,落实执法查扣车辆停放收费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收费票据的管理,定期开展停车场收费票据的稽查,对不使用税务票据的行为予以查处;市发改委要规范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核准停车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六、其他

(一)实施时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通知。

(二)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包括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执行。

(三)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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