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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1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研发〔2014〕2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的实际,现就宜春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国家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指导,结合宜春中心城区的实际,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项基本原则,围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着力改革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按照以出租汽车车辆产权拥有者(车主)为主体,坚持以股份制改造为纽带,车主和新公司实行双向选择,重新组建新的出租汽车公司的方式进行改革。
三、主要内容
(一)重组方式。
1.原有公司重新组建方式。不愿参与重组并愿意留在原有公司的可重新组建新公司,收回其它三家原公司车辆经营权,同意在原公司基础上组建新的公司。公司必须达到相关准入标准,才能重新许可。
2.新成立公司组建方式。在营的出租车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对于三家挂靠经营出租汽车公司,坚持以出租汽车资产为纽带,现有出租汽车公司或出租汽车车主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车主和公司实行双向选择,由车主自由组合,实行股份制改造。对新的公司应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经营权,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的方式建立,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3.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重新组建方式。公车公营的公交公司现有出租汽车以驾驶员调整占股比例的方式实行股份制改造。
(二)新组建公司资质条件。
1.新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原则上要有150辆及以上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原公司以及原公司基础上重新组建的新公司必须要有100辆及以上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原则上每个公司车型要求统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便于开展查验车辆、交接班等工作的停车场地。
5.必须建立本公司的出租汽车监控平台,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工作,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4G及以上车载监控终端,卫星定位系统。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组建方案、运营方案、管理方案、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经营权。
车辆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到车管部门办理行驶证,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统一规定经营期限。
按照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要求,严格落实经营权管理制度,参与此次改革的出租汽车公司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但一律实行期限制(参照省内各设区市的基本做法,宜春中心城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定为6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此次经营权周期。
(四)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出租汽车公司必须落实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服务、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和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
1.规范合同管理。公司必须与车主签订经营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车主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报公司进行备案。依法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2.实行驾驶员统一管理。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责任主体,建立驾驶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供驾驶员招聘、培训教育、注册上岗、交接班管理、事故处理、纠纷调解、权益维护等服务。禁止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和未注册的驾驶员驾驶。
3.建立“一费清”制度。出租汽车公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应当公开、明确、细化,在一张收费清单上集中体现,不得在清单外另行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推进“互联网+”模式。鼓励出租汽车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动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运营效率,方便乘客约车。新组建的公司加强内部协调,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并由出租车协会牵头,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搭建95128电召平台,向市民提供电话召车、手机召车、智慧终端自助召车等多种电召方式,以丰富市民打车途径和提升市民出行效率。
5.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出租汽车公司要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在本次巡游出租汽车改革中,原巡游车车辆凡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老旧车辆必须退出经营,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视频监控终端(安装4G视频监控系统)、乘客评价器、驾驶员电子服务监督卡、一键报警装置等信息设备,并确保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监管平台,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提升行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同时,由出租汽车协会运作,建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含洗车场、广告公司),加强对出租汽车广告经营权的统一管理,解决所有出租汽车座套的更换、清洁和车辆清洗问题,广告经营收入需兼顾驾驶员利益,合理分配。
(五)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年度考核,实现扶优劣汰。
1.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推进智慧交通应用,以政府为主导,完善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转变,搭建我市出租汽车智能化监控与服务平台,平台建设将以市交通运输局第三方监控平台为依托,进行无缝数据对接。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最终所需资金由财政和交通部门核准。政府监控与服务平台建立后,将巡游车统一安装智能监控终端纳入政府监控与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畅通乘客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办。
2.转变行业监管方式。监管重心由车辆、驾驶员向出租汽车公司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监管重点转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黑车”和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3.建立诚信平台。完善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落实企业、单车和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4.严格考核,奖惩配置。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司、出租汽车单车的服务质量信誉、履行经营权经营协议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和淘汰退出的依据。凡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注销其《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
5.选树先进典型,建立奖励制度。开展“擦亮城市名片,争做文明使者”、“礼让行人”、宜春“好的哥(姐)”评选等活动,弘扬正能量,树行业文明新形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活动中评选出的优秀企业,在经营权配置时予以加分奖励。先进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推介。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任务重、时间紧,是一项工作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网信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应急办、市政务信息化办、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运管局和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出租汽车改革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运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加强舆论引导。做好信息沟通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对改革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各类应急预案。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组织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法规建设。研究制定《宜春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将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纳入管理办法,并与巡游出租车改革同步实施。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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