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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印发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试行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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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试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122


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试行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公开责任,提升公开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分别处理:

  (一)涉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和领域的,转主管或牵头部门办理:

  1.涉及土地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等领域的,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2.涉及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领域的,转市住建局或规划局办理;

  3.涉及环境保护、污染整治等领域的,转市环保局办理;

  4.涉及信访事项及相关领域的,转市信访局办理;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法制工作领域的,转市政府法制办办理;

  6.涉及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转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办理;

  7.涉及其他事项的,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相关部门办公室。

  (二)涉及以下情况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1.与市政府办公室已办理申请内容相同的;

  2.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或部门联合制作的;

  3.申请信息明显不存在,或者明显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4.其他无法指定具体部门办理的。

?  第三条 办理部门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对市政府办公室分办的申请,各部门报部门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在法定答复期限届满的3个工作目前,将拟答复书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涉及多部门的申请,由主管或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答复意见。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部门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办理。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加强对部门办理申请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拟答复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内容等要素是否与申请一致;

  (二)是否引用法律条款。

  审核同意的,告知办理部门;不同意的,退回办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对出具给申请人的答复书,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复议的,市政府法制办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答复事务,准备答复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凭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意见,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上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将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部门办理的申请,由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答复事务,准备答复材料,报部门领导审批后,凭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将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将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诉讼的,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在当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承办具体应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将应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审批、盖章后,将相关材料送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共同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

  市政府部门办理的申请,由部门负责承办具体应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市政府部门将应诉材料报部门领导审批后,凭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和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将行政诉讼答辩状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盖章,并将相关材料送法院。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整汇总整理申请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材料,在本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市直机关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对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生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情形的,依据《条例》,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范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示范文本.doc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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