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试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日
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试行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公开责任,提升公开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分别处理:
(一)涉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和领域的,转主管或牵头部门办理:
1.涉及土地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等领域的,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2.涉及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领域的,转市住建局或规划局办理;
3.涉及环境保护、污染整治等领域的,转市环保局办理;
4.涉及信访事项及相关领域的,转市信访局办理;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法制工作领域的,转市政府法制办办理;
6.涉及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转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办理;
7.涉及其他事项的,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相关部门办公室。
(二)涉及以下情况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1.与市政府办公室已办理申请内容相同的;
2.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或部门联合制作的;
3.申请信息明显不存在,或者明显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4.其他无法指定具体部门办理的。
? 第三条 办理部门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对市政府办公室分办的申请,各部门报部门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在法定答复期限届满的3个工作目前,将拟答复书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涉及多部门的申请,由主管或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答复意见。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部门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办理。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加强对部门办理申请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拟答复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内容等要素是否与申请一致;
(二)是否引用法律条款。
审核同意的,告知办理部门;不同意的,退回办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对出具给申请人的答复书,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复议的,市政府法制办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答复事务,准备答复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凭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意见,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上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将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部门办理的申请,由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答复事务,准备答复材料,报部门领导审批后,凭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将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将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诉讼的,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在当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承办具体应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将应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审批、盖章后,将相关材料送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共同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
市政府部门办理的申请,由部门负责承办具体应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市政府部门将应诉材料报部门领导审批后,凭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和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将行政诉讼答辩状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盖章,并将相关材料送法院。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整汇总整理申请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材料,在本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市直机关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对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生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情形的,依据《条例》,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范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示范文本.doc(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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