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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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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4


宜春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辅政的作用,全面提高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谋划发展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工作顾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对外聘任,为市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论证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三条 根据发展需要,市政府重点对外聘任政策研究、招商引资、环境治理、安全生产、城市建设、项目策划、金融证券、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专业顾问若干名,每任聘期为三年。

第四条 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事宜,负责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做好顾问筛选、聘任审批、沟通联络、决策咨询、履职评估、制度制定、建档立卷等工作。其中:

市人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聘任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负责拟聘顾问的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管理聘任顾问的工作档案、诚信档案及年度履职评估情况的归档等日常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报拟聘顾问计划、确定拟聘顾问的具体条件和履职要求等;

(二)负责推荐、选用拟聘顾问;

(三)负责聘任顾问的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包括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重大节庆期间发函发电慰问、整理收集意见建议送第一足球网参阅、邀请第一足球网进行走访慰问;

(四)负责聘任顾问来宜调研、考察期间服务保障工作;

(五)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对聘任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六)负责收集、整理聘任顾问工作期间各类资料建档归卷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顾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关心支持宜春经济社会发展,热衷于为宜春振兴发展出谋划策;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省内外行业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重点;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具备较宽的信息渠道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在专业学科或行业领域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或有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履行顾问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顾问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推荐。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上级政府推荐、知名人士介绍、各级领导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产生聘任顾问初选人员;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士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审核。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初选人员的个人简历、学术背景、工作履历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甄别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审议,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四)签约。市政府与拟聘顾问签订工作协议,协议主要包括聘任期间、工作任务、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在宜春工作最低时间、待遇等内容。

(五)颁发聘书。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书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第七条市政府工作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宜春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争取上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二)针对宜春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特定项目或课题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专家论证;

(四)在国内外主动宣传、推介宜春,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来宜春考察、洽谈项目;

(五)积极推进宜春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等合作交流;

(六)帮助引进国内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建设、金融证券等领域领先的企业、技术、项目等,帮助获得国内外环境治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金融证券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援助;

(七)帮助引进和培养大数据、中医药、锂电新能源等宜春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

(八)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顾问在聘期内,享受下列待遇:

(一)每人每年2万元固定工作报酬;

(二)项目或课题顺利结项的,按照约定获取工作报酬;

(三)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落地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四)争取到中央、省级项目、资金或者非政府组织资金支持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报酬;

(五)为我市政策研究、招商引资、环境治理、安全生产、城市建设、项目策划、金融证券、人才引进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六)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活动,享受相应礼遇;

(七)按约定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宜春经济社会发展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宜春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市政府工作顾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个人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履职评估指标包括来宜工作时间,以及参与重大决策及专家论证、完成项目或课题、引荐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紧缺人才与先进技术的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业绩情况。

第十一条 个人年度履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核拨市政府工作顾问应获报酬和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程序与首次聘任程序相同。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书自行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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