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0〕7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证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住房登记发证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凡2007年2月14日前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所建并已竣工的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和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只要“质量合格、手续合法、现状合规”,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处理:
1、对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开发商还在正常经营的,由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再办理产权证;该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未正常经营的,由政府先发放出让产权证,只收工本费,并保留追缴有关责任主体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权力。
2、集资房、房改房按原土地取得方式办理产权证的,只收工本费;若要求由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可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产权证。
3、安置房按原土地性质办理产权证的,只收取工本费;需转为商品房的,补交建设规费和税金,并按土地评估价补交出让金。
4、划地自建安置房,按集体用地性质办理划拨产权证;符合城市规划,需转为商品房住房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产权证;超层和超面积建设的不予办理产权证。
5、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证。
(四)对整栋楼房,住户不统一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允许根据住户需要,申请一户,办理一户。
(五)凡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企业,由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在未解决遗留问题前不得在宜春市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业务。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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