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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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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4〕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
切实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04年11月8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平等获得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重要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精神,既是各级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为此,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它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援助的组织、管理、实施等职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理顺各种关系,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利用现有维权机构和资源,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健全网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可以采取内部调剂等办法,调配合格的专职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中去。要在市、县(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街道社区和乡镇依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便于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大专院校发挥自身优势,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尽快形成市、县(市、区)、工作站(点)三级法律援助网络,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同时,要认真落实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措施,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的要求,按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加大监管力度,坚持法律援助不得收取费用的原则,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强化措施,加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办案工作,把办案数量和质量作为判断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制定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扩大当事人的申请渠道,提高办案数量;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财力资源,科学分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把好立案受案关口,完善案件指派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个案评估制、案件抽查制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努力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充分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标,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投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应尽量安排一定的资金,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积极探索多途径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广开资金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款,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层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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